合作协议必须明确 上牌 标准否则面临退货风险-合肥合伙协议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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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02民初65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1日,肥东某经营部(经营者王某平)与合肥某茂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风签订《绿能电动车合作协议》,约定:肥东某经营部缴纳6000元保证金,承诺在合同期内只经营"绿能"电动车;由于不符合新国标导致不能上牌的所有车型,合肥某茂公司承诺无条件退货退款,损失由其承担。协议签订后,肥东某经营部缴纳了6000元保证金,合肥某茂公司对店铺进行了装修。2019年5月至7月,合肥某茂公司共供给25辆电动车,肥东某经营部销售21辆,剩余4辆未销售。2019年8月,肥东某经营部以这4辆电动车不符合新国标不能上牌为由要求退货,被合肥某茂公司拒绝。随后合肥某茂公司不再供货,要求肥东某经营部销售其他品牌电动车,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合肥某茂公司返还肥东某经营部保证金6000元;肥东某经营部退还4辆电动车,合肥某茂公司退还货款8490元;驳回肥东某经营部关于销售返利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常见的"致命伤"——约定模糊!合肥某茂公司输在哪儿?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合同表述不清晰。
风险点一:关键术语未明确定义
合同中约定"由于不符合新国标导致不能上牌的所有车型,无条件退货退款",但没说明什么是"上牌"。合肥某茂公司辩称"可以申请3年临时通行标志",认为这也算"能上牌"。但法院认为,临时通行标志不等于正式牌照,不符合双方约定。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对"上牌""合格""达标"等关键术语明确定义,最好注明"指取得当地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牌照,不含临时通行标志"。
风险点二:口头承诺未书面化
肥东某经营部主张有"每台100元销售返利"的口头约定,但因拿不出证据被法院驳回。很多企业习惯口头谈条件,事后扯皮。记住:合同之外的承诺,必须写进补充协议!哪怕只是微信确认,也要保存好记录。
风险点三:违约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合肥某茂公司声称对方"经营了其他品牌电动车",却拿不出证据,导致6000元保证金必须退还。签合同时,建议明确:"如一方主张对方违约,应提供监控录像、进货单据等书面证据",避免空口无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模糊词"必须加注释:像"上牌""达标"这类词,后面括号注明具体标准,例如"上牌(指取得XX市车管所核发的正式牌照,不含临时标志)"
- 口头承诺立即书面化:谈好条件后,用微信或邮件写:"按今日约定,返利标准为100元/台,确认请回复",对方回复即生效
- 证据条款要前置:合同中直接写明"主张违约方需提供进货单、监控录像等不少于2种证据"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模板网上都有",但正是这些看似标准的条款,埋着无数陷阱。就像本案,合肥某茂公司输得冤吗?其实不冤——合同本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工具,不是出事后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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