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靠经营的物流企业将面临连带赔偿风险-江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当涂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苏0115民初130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08月30日3时30分许,被告郁某驾驶皖E×××××重型厢式货车,沿G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石山道口北侧20米处,碰撞同向右侧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至南京市梅山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4093.46元。

另查明,皖E×××××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当涂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凌某。肇事车辆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为被告郁某,郁某系凌某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

又查明,吴某生于1979年3月3日,原告郭某、张某、郭某1分别系吴某的丈夫、母亲、儿子。吴某的父亲吴某道于2014年6月26日去世。

原告郭某、张某、郭某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死亡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4093.46元,2.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24657+5703)×1.84×20],3.丧葬费4329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本院酌定),合计1219636.46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某中心支公司赔偿1114093.46元(交强险114093.46元+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凌某赔偿105543元,当涂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凌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核心问题是:挂靠经营的物流企业必须为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多物流运输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允许个体车主将车辆挂靠在自己公司名下运营,以为只是收取少量管理费,却不知这种模式隐藏着巨大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当涂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只是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凌某,但法院判决东某物流公司必须对凌某的105543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凌某没有足够的钱赔偿,东某物流公司必须"兜底"。对企业而言,这种风险可能远超挂靠管理费的收益,一次重大事故就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避免挂靠经营模式:很多企业认为挂靠是快速扩张的捷径,但法律风险极高。建议改为直接购买车辆或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明确责任边界。如果必须管理外部车辆,应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事故责任由实际运营方承担。

  2. 确保车辆投保足额保险:本案中商业三者险只有100万元,导致实际车主还需自掏腰包赔偿10多万元。建议企业为运营车辆投保至少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三者险,特别是运输危险品或在城市繁忙路段运营的车辆。

  3. 严格管理驾驶员资质:本案中郁某是凌某雇佣的驾驶员。企业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核查驾驶证有效性,对新入职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避免雇佣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的人员。

  4.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本案发生在凌晨3点30分,正是驾驶员容易疲劳的时间段,企业应制定防疲劳驾驶措施。

  5. 谨慎应对保险理赔: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被法院驳回,因为保险公司拿不出替代药品证据。企业在处理类似理赔时,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扣减要求,应保留完整医疗记录。

特别提醒:物流运输企业常认为"事故是司机个人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但法院认定只要存在挂靠关系,被挂靠企业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倒霉",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风险。企业不能只看眼前管理费收入,而忽视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提示:我们专注于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特别针对物流运输行业常见风险提供专业建议。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创新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服务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