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款必须直接支付给企业而非股东-郑州土地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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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案号:(2024)豫01行初59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7月1日,尧某(乙方)与某店村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乙店村委大院约6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期限30年。合同明确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时,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013年4月25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及某资源所出具证明,确认郑州某有限公司位于中牟县某乙店村春水路路北的6亩地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在租赁期内由该公司拥有使用权。
2016年,因修建310国道改线工程,郑州某有限公司租赁的6亩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纳入征收范围。中牟县某府对地上附属物测量计算后,确认除机械设备外补偿款2346225元;另委托评估机构对机器设备评估价值189484元,合计2535709元。
2016年9月6日,某店村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资金用途注明"310拆迁补偿款袁某糖果厂"。9月18日,中牟县某府将全部补偿款直接打入袁某个人账户,转账备注为"某丙店村310国道拆迁补偿款(糖果厂)",袁某出具的收据同样标注"袁某糖果厂"。
另查明:2014年尧某与袁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占郑州某有限公司50%股份。2018年,郑州某有限公司曾以袁某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袁某返还补偿款,但执行未完毕。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中牟县某府将本应支付给郑州某有限公司的2535709元拆迁补偿款错误发放至袁某账户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企业如何防范征收补偿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暴露出企业最容易踩的"坑":政府征收时,补偿款被错误支付给股东或其他个人,导致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很多老板以为"反正公司和股东是一家人",结果补补偿款被领走后,股东拒不返还,企业维权耗时耗力。
关键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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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对象必须是企业,不是股东个人
- 法院明确指出:股东与公司是独立法律主体,股东未经企业书面授权无权代领补偿款。就像你开餐馆,房东不会直接把租金打给厨师,而是付给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
- 企业行动指南:
✅ 在征收启动时,立即向政府部门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要求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协议中必须注明"补偿款支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 切勿口头同意由股东代领,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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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紧盯补偿流程,别等钱没了才着急
本案中企业直到2023年才发现补偿款被错发,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征收补偿通常分三步:清点登记→评估确认→打款发放,每一步都可能出问题。- 企业行动指南:
✅ 指派专人(非股东)全程对接征收部门,留存每一步的签字确认文件;
✅ 要求查看评估报告中的"权利人"是否为企业全称(本案评估报告写"袁某糖果厂"直接埋雷);
✅ 拿到打款凭证时核对收款账户——企业补偿款必须进入企业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 企业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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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不能代替行政救济
企业曾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补偿款,但法院强调:"民事判决不等于行政行为合法"。这意味着:- 即使股东被判返还补偿款,企业仍可追究政府部门违法责任;
- 但错过行政诉讼期限将彻底丧失维权机会(本案因行政补偿义务持续存在未被驳回)。
- 企业行动指南:
✅ 发现补偿款被错发,6个月内必须提起行政诉讼(从知道错发之日起算);
✅ 同时启动民事追偿,但行政+民事双轨维权才能最大化保障权益。
血泪教训总结:征收补偿不是"分蛋糕",而是"守阵地"。企业必须像保护公章一样保护补偿权益——政府打款前不确认企业主体资格,就是程序违法;股东没授权书就代领,就是越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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