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尾款拖欠十年仍需支付且利息起算点有讲究-长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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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83民初16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2月5日,长垣某房地产公司与尚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尚某购买长垣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长垣市蒲东区长城大道南、308省道东蒲东花园二期东区第8幢2单元502号商品房一套,该房单价为2896.19元/平方,总房款369149元,买受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日内付清首付款人民币149149元,提供有关贷款资料并承担货款费用,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买受人应于首付款付清一个月内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尚某、史某于2013年3月21日支付房屋定金10000元,于2014年2月16日支付房款50000元,于2014年8月4日支付房款220000元,2015年6月7日支付房款30000元。以上尚某、史某共计支付310000元,剩余房款59149元未支付。案涉房屋的维修基金6373元长垣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缴纳,办理房产证产生的契税5273.56元长垣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缴纳,长垣某房地产公司垫付案涉房屋天然气初装费2600元。
2020年12月15日,尚某、史某作为共同共有权利人申请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案涉房屋登记为尚某、史某共同共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尚某、史某支付长垣某房地产公司剩余购房款59149元,并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支付垫付的维修基金、契税和天然气初装费共14246.56元,从起诉之日(2025年2月14日)起计算利息。但驳回了开发商关于高额逾期付款损失和其他部分费用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商品房销售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1. 付款条款不清晰,导致十年后还在追讨尾款
案例中,购房者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只能分期付款,但合同没有约定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表。结果导致剩余5万多元房款拖欠了近十年!企业要注意: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替代付款方案",比如"若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应在XX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 设置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和每期金额,避免模糊表述如"陆续支付"
- 对逾期付款设置阶梯式违约金,既要有威慑力,又不能过高(本案中法院就调整了利息起算点)
2. 垫付费用缺乏明确约定,追偿难度大
开发商垫付的维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等,法院只支持了部分。原因在于:
- 维修基金虽然按规定应由开发商代收代缴,但合同中没写明"买方必须在交房前支付"
- 天然气初装费等附加费用,需要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并获得买方确认
- 契税等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应当约定"多退少补"原则,避免买方以"费用过高"为由拒付
3. 逾期利息起算点有讲究,不是想从什么时候算就从什么时候算
开发商要求从2015年6月7日开始计算利息,但法院认为:既然合同约定的是按揭贷款,后来改为分期付款,应当给买方合理准备时间(法院酌定6个月),所以利息从2015年12月7日才开始计算。企业要注意:
- 当付款方式变更时,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付款截止日期
- 如果买方同意分期付款,要让其签署《还款承诺书》,写明每期还款时间
- 不要等到十年后才起诉,法律有诉讼时效限制(本案能胜诉是因为持续有付款行为中断了时效)
4. 夫妻共同债务要"双保险",不能只让一人签字
本案中,虽然只有尚某签约,但因为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法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
- 如果只有一方签字且房屋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另一方可能不用担责
- 最好让夫妻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要求未签约方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
- 保存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这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关键证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要"傻瓜式"明确:把付款时间、金额、方式写得像"菜谱"一样清楚——"第X年X月X日前付XX元,逾期按日万分之X付违约金"
- 垫付费用要"先小人后君子":在合同中单列"买方确认已知晓并同意支付以下费用:维修基金XX元、天然气初装费XX元...",并让买方签字确认
- 变更条款要"白纸黑字":付款方式变更必须签补充协议,注明"原合同第X条变更为..."
- 催款要"及时且留痕":通过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定期催款,保留证据,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很多企业觉得"都是小钱,懒得管",结果积少成多,十年后不仅收不回本金,连利息都只能按较低标准计算。就像本案,开发商主张的4.7万多利息损失,法院只支持了合理部分,还得自己承担670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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