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受伤企业否认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禹州工伤保险资格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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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10行终000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朱某是禹州某公司的员工,在恒达滨河府小区从事礼宾工作。2023年10月16日15时30分左右,朱某和同事李某在禹州市换岗后一起骑平衡车回休息区途中,两人的平衡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的左手腕摔伤。朱某伤后被送至禹州市某医院。2023年10月17日,禹州市某医院出具DR诊断报告单,显示:"影像表现:左腕舟骨腰部可见囊状影,外缘骨质膨胀;余左腕关节诸组成骨骨质结构完整,骨皮质连续。影像建议:左腕舟骨骨囊肿?请结合临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2023年10月18日,禹州市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患者于2023.10.16以'摔伤致左腕部疼痛4小时'为主诉就诊,患者4小时前摔伤,致左腕部压痛,活动受限,急来我院诊治,查DR示:左腕舟骨骨囊肿?建议:1.合理休息,建议休息1-2周;2.观察病情变化,对症治疗;3.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必要时进一步检查;诊断意见:腕关节损伤。"2023年10月30日,郏县某医院对朱某的病情诊断后出具诊断证明显示:病史:患者诉摔伤左腕部半月余,局部肿胀,压痛,给予检查治疗。诊断:左腕舟骨骨折。
2024年12月4日,禹州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朱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禹州某公司不服,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禹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禹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个普通的工伤认定纠纷,但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其中隐藏着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核心问题:企业否认工伤却拿不出证据,最终要吃"哑巴亏"
很多企业管理者可能认为:"员工自己摔伤的,凭什么算工伤?"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当员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这就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知识点。
在本案中,禹州某公司认为朱某的骨折不是在10月16日工作时造成的,可能是之后二次受伤导致的。但问题是,公司只是"认为",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二次受伤"确实存在。而人社局提供了医院诊断记录、会诊说明等证据,证明朱某的骨折与工作事故有关联。
法院最终认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公司无法证明"二次伤害"的存在,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防范工伤认定风险的4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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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员工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填写《事故报告单》,详细记录时间、地点、经过、目击证人等信息。本案中如果公司当时有详细记录,就能更清楚地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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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收集监控录像、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特别是要记录员工受伤后的活动情况,如果怀疑有"二次伤害",要立即调查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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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小伤无妨"的员工表态:本案中朱某最初被诊断为"腕关节损伤",公司可能认为不严重就忽略了。但两周后确诊为骨折,企业已经失去了及时取证的时机。记住:小伤也可能发展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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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应对工伤认定程序:当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时,不要敷衍了事或简单否认。应当认真准备证据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详细的说明和证明。本案中,禹州某公司提交了《对朱某所受伤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但没有提供实质性证据,最终导致败诉。
特别提醒:许多企业主有个误区,认为"员工自己不小心摔伤,公司不该负责"。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法律上就是工伤!企业能做的不是简单否认,而是通过完善管理减少事故,以及在争议发生时科学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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