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装卸货时受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永城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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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20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
张某将其所有的牵引车-挂车挂靠在永城某公司名下运营。2023年6月23日,张某通过运满满平台接单,驾驶该车将货物从安徽某甲有限公司运往江苏某甲有限公司。在帮忙安徽某甲有限公司装车时,因车内方管滑动,张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先后在某上城东医院、河南某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此前,安徽省阜阳市两级法院已判决安徽某甲有限公司赔偿张某8.6万余元(因张某属无偿帮工受伤)。
案涉车辆由永城某公司向某甲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覆盖事故发生日。保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指意外发生时在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某甲河南分公司赔偿张某保险金65,335.20元,驳回对永城某公司的索赔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点
核心问题: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为由拒赔,本案中某甲河南分公司就主张"张某装货时车辆已停止行驶,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法院为何判保险公司必须赔?关键在于三点:
- "使用车辆"不等于"开车行驶"
法院明确指出:货车的核心功能包括运输全过程(行驶+装卸货)。张某作为司机在装车时受伤,属于车辆静止状态下的合理使用。企业若只把"使用"理解为"在路上跑",必然踩坑——保险公司可能拒赔装卸货、检修、排队等场景的意外。 - 格式条款解释必须"偏向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一旦双方对"车体""使用"等术语有争议,法院必须按有利于司机/车主的解释判(《保险法》第30条)。本案中,法院认为"车体"包含牵引车和挂车,张某从挂车摔伤仍属"车上人员"。 - 双重赔偿不冲突,但损失需"填平"
张某已从货主处获赔8.6万,法院仍判保险公司赔6.5万,是因为保险本质是"损失补偿":张某总损失19万余元,扣除货主赔款后剩余6.5万,保险公司必须补足。企业投保时若误以为"有人赔过就不用保",可能让员工或司机承担本可转移的风险。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签保单时紧盯"责任范围"定义
要求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装卸货、车辆检修、排队等待等静态场景是否属于"使用车辆"。若条款模糊(如本案仅写"意外事故中"),务必补充协议明确范围,否则出事时保险公司可随意解释。 - 给挂靠/外包司机单独买足额保险
本案张某挂靠永城某公司运营,若公司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张某损失将直接转嫁给公司。切记:挂靠协议不能免除公司对司机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 出险后别急着认"不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时,立即核对:- 事故是否发生在车辆功能相关场景(如装卸货);
- 损失是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赔(如工伤、第三方赔偿);
- 条款争议能否适用"有利被保险人"原则。
别被保险公司一句话唬住——本案阜阳法院此前有类似判例拒赔,但永城法院仍依法改判,关键就在于抓住了"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风险防范要趁早!某运输公司去年因未给装卸工买足额保险,员工摔伤后自掏28万元赔偿;而隔壁公司因提前让法律顾问梳理保单条款,同样事故获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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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真实名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对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合规化处理。企业具体操作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