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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设备时隐瞒融资租赁风险将导致合同解除退款-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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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03民初20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1日,张某作为甲方(卖方)与李某作为乙方(买方)签订《二手机械转让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SY牌245H挖掘机(机号:SY0241CA26058)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365000元。甲方承诺对该机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第三方不存在权属争议,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该机。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指定账户转账350000元,并通过支付宝支付15000元。
李某于2024年4月1日将该挖掘机转卖给曹某,曹某又以410000元价格卖给案外人李某。后因该挖掘机被民生金融租赁公司拖走,新买家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曹某退款。经查明,该挖掘机系张某从民生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因张某拖欠租金,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委托第三方将设备拖回。张某在庭审中自认尚欠融资租赁款。李某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索赔;张某及荥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则反诉要求李某赔偿设备扣押损失并返还设备。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二手机械转让合同》于2025年2月20日解除;张某和荥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需返还李某365000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张某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买卖二手设备必须严查所有权,否则可能血本无归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买卖二手设备时,如果卖方隐瞒设备存在融资租赁等权利负担,买方可能钱货两空,还倒赔钱!
为什么这么说?本案中,张某和荥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签合同时承诺“设备无任何纠纷”,但实际设备是租来的,还欠着融资租赁公司的钱。结果设备刚转卖就被拖走,李某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法院认为,卖方故意隐瞒真相,属于严重违约,必须退款+赔偿。更讽刺的是,张某反诉说“设备是抵押担保不是真卖”,但法院根本不信——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转让”,还收了全款,想事后抵赖没门儿!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太常见了:

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1. 签合同前必做“设备体检”
    • 查所有权证:要求卖方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合格证原件,并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是否有抵押或融资租赁登记(免费操作,5分钟搞定)。
    • 问清债务情况:直接问“设备是否租来的?欠不欠钱?”,并把卖方的答复写进合同条款(例如:“卖方保证设备无任何权利负担,否则承担全额退款+20%违约金”)。
  2. 拒绝“糊涂账”
    • 别轻信口头承诺(比如“临时抵押一下”),合同必须明确写清是“买卖”还是“担保”。
    • 付款只付给合同指定账户,保留转账记录(本案中李某因按合同付款才胜诉)。
  3. 留一手保险
    • 在合同中约定“设备交付后30日内出现权属纠纷,卖方无条件退款”,并要求卖方提供保证金。

一句话总结:二手设备交易不是“捡漏”,而是“排雷”。不查清所有权就付款,等于主动给对方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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