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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多年后索赔质量问题难获法院支持-林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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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38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1日,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中标林州市2019年主城区(4个片区)二网供热工程。
2019年8月22日,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就林州市2019年主城区(4个片区)二网供热工程项目三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换热站房至热用户入户分支锁闭阀的二次管网土建、安装;换热站房的改造;根据实际情况片区范围内工程的增加或减少等。合同约定二网架空安装所需的管件、阀门、工作钢管、B1级难燃型橡塑板保温层、3003系列防锈铝皮0.4mm厚等均由乙方供材并安装,乙方购买的材料必须按甲方要求执行,并由甲方及监理单位检验认可后方可施工。

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为保证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供热保修期为贰个采暖期。

建设单位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上载明:"林州市2019年主城区(二网)第一批供热工程项目三标段西台村、县道村独院片区,施工期间因需供暖村民户数的增加及村委会现场调解,根据实际情况,经报客服中心和供热公司同意,对部分管道及分支管道进行了变更,以覆盖西台村、县道村独院片区。具体情况如下:1.西台村独院片区经村委会和供热公司协商要求供热全部覆盖西台村独院片区,另增加了东门里独院片区及仓口街换热站附近居民两处管线。2.县道村原图纸设计供热为240户,经施工队、村委会和供热公司三方核实,为了全部覆盖县道村独院约500余户,经供热公司同意后才进行施工。"

2019年11月,主管单位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四方共同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均盖章确认,该报告验收结论为:工程经验收与竣工图相符,工程合格,运行正常。

2023年3月17日,经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对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三标段结算进行审计,林州太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书。

因工程款纠纷,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曾将林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判决: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给付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工程款2369299.81元及利息。

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采暖季,林州市某居委会新居街业主反映供热效果极差,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发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使用材料,比如:铝皮合同约定厚度为0.4mm,而现场测量为0.26—0.32mm;保温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B1级要求;立柱壁厚不符合约定等,造成数百万元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65.8万元。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辩称:所有材料均是按合同约定购买,使用材料均由原告方验收签字确认;供热效果差原因是原告在施工中临时改变原施工设计方案,供热户数从240户增加到500余户;第一个采暖季属于保修期,原告从未向被告进行过告知和主张;原告已对现场进行了更改,无法确定整改后所用材料是否仍是被告施工时使用材料。

被告提交支架(支柱)材料质量验收表若干张,乙方处有王某签字,监理方有杨某、崔某、李某签字,甲方处有刘某、陈某、李某、王某、王某、付某瑜签字。被告还提交照片24张,经庭审辨认,照片中有监理方和甲方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约定供热的保修期为贰个采暖期,结合实际交使用时间以及案涉项目当地供暖情况,2019年11月中旬为第一个采暖期,2020年11月中旬为第二个采暖期。原告诉称在案涉项目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采暖季发现质量问题,但未通知被告进行质量保修。在2023年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起诉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也未对质量问题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已经过多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原告未在保修期内通知被告进行保修;供热效果差可能是因增加、变更分支管道导致;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不符合必须鉴定的情形。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不能在多年后随意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四个关键原因:

第一,验收时没把好关,事后难翻盘
本案中,工程在2019年11月就由四方共同验收确认"工程合格,运行正常",验收表上还有原告公司员工的签字。这意味着原告当时认可了工程质量。等到2023年才突然说材料不合格,就像你买了手机验完货签了收据,过了三年才说手机质量不好,商家肯定不认账。企业提醒:验收环节是最后的"安全闸",一定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当场指出,不要因为赶工期或怕麻烦而草率签字。

第二,保修期过了,权利就"过期"了
合同明确约定供热保修期为"贰个采暖期",也就是大约两年时间。原告说第一个采暖季就发现问题,但既没通知被告来修,也没在另案诉讼中提出反诉,等到2023年才起诉,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企业提醒:保修期内发现问题,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通知证据。别想着"先自己修了再说",这样会丧失索赔权利。

第三,擅自变更方案,责任要自担
本案中,供热户数从原计划的240户增加到500余户,管道也进行了变更,这很可能是供热效果差的真正原因。法院认为不能排除是原告自己增加供热面积导致的问题。企业提醒:工程变更一定要有书面确认,评估变更对质量的影响,并明确责任归属。口头答应"先干着,后面再算"的做法风险极大。

第四,现场已改动,证据已灭失
原告自己组织整改后,现场已经改变,无法确定当初使用的是否真是被告的材料。就像交通事故后自己修好车再去索赔,保险公司肯定不认。企业提醒:发现质量问题先别急着整改,应先固定证据(拍照、录像、第三方见证),必要时立即申请鉴定,否则可能"哑巴吃黄连"。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验收必签字,签字必负责:验收人员要真正懂行,不能走形式,发现问题当场记录并要求整改。
  2. 问题早发现,通知要及时:保修期内发现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包方,保留快递单、邮件记录。
  3. 变更留痕迹,责任要明确:任何工程变更都要签补充协议,写明"因变更导致的质量问题由哪方负责"。
  4. 证据早固定,鉴定要及时:怀疑质量有问题,立即委托第三方鉴定,别等现场被破坏。
  5. 另案要反诉,权利不放弃:对方起诉你付工程款时,如有质量问题务必提起反诉,否则视为放弃。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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