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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但未实际占有车位可能丧失权益-济源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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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90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某公司与X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4日、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某苑小区供电工程补充协议》、《地下车位不动产出让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前完善某苑小区供电设施,并使电力设施通过电力公司验收合格,确保正常通电;X公司自愿将开发的某苑小区40个地下车位直接转让给某公司,冲抵某公司某苑小区供电工程款120万元,40个车位中包括案涉的72号车位。2021年12月31日,X公司与吉某签订《某苑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将案涉车位卖给吉某,车位编号为101号。吉某支付价款后,占有使用该车位至今。

2025年1月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X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并要求吉某返还72号车位。2025年4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两份协议有效,支持某公司对40个停车位享有使用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协议有效,但某公司不能证明X公司已实际交付车位,而吉某已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车位,因此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吉某不构成对某公司的侵权,无需返还案涉车位。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先签合同"不等于"先占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企业即使与对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只是"纸面上"拥有权利而没有"实际行动"落实,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件关键问题剖析

  1. "有合同"不等于"有实物"
    某公司在2018年就与X公司签了车位转让协议,而且法院也确认这份协议是有效的。但问题在于,某公司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X公司真的把车位"交"给了他们。他们说在车位上安装了地锁,但拿不出照片或视频证据;说X公司把车位编号和图纸给了他们,但这些东西不能证明他们实际控制了车位。

  2. "后买的人"反而赢了官司
    吉某在2021年才买这个车位,比某公司晚了三年多。但法院最终判吉某赢了,原因很简单:吉某买了车位后立即打扫干净、实际使用至今,而某公司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占有过这个车位。

  3. 车位这类"特殊财产"的归属规则
    车位和房子不一样,不能办理正式的产权证。对于这类财产,法律上遵循"谁先实际使用,权利就归谁"的原则。尤其当这个车位关系到业主日常生活时(比如吉某作为小区居民需要停车),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实际使用者的权益。

企业必须牢记的三大风险防范措施

1. 签完合同只是第一步,必须"拿到手才算数"

2. 占有后要"勤巡查、常公示"

3. 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
企业要像侦探一样收集并保存所有证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政府调解过的协议很安全",但本案中即使有济水办事处参与调解,某公司因缺乏实际交付证据仍败诉。政府调解只能解决签约问题,不能代替企业自己落实占有!

四、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因忽视"实际占有"环节而蒙受损失。本案中的某公司,不仅损失了价值3万元的车位,还白白支付了诉讼费。企业要明白:在商事活动中,"纸面权利"远不如"实际掌控"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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