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矛盾应先内部协商解决,直接起诉解散公司难获支持 - 济源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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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44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济源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成立,股东为田某(持股49%)和孔某(持股51%),注册资本200万元均为认缴。公司成立后,股东在经营中产生矛盾。2022年12月28日,田某在沁阳市成立沁阳某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与济源某公司完全一致。田某主张:自2022年12月起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自己作为小股东无法行使表决权,公司经营陷入绝境;济源某公司及孔某辩称:田某私自离开公司并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违反股东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规定,故意拒绝参加股东会,但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如拓展市场、维护客户)。此外,双方未通过协商、调解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矛盾,田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田某的解散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公司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田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三、核心观点:股东矛盾不是“一键解散”公司的理由,企业必须重视内部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股东闹矛盾,不能动不动就起诉解散公司。法院明确指出,公司解散是“最后手段”,必须满足三个硬条件:
- 公司经营彻底瘫痪(比如股东会开不了、重大决策做不成);
- 继续经营会让股东血本无归;
- 其他办法全试过仍解决不了。
但本案中,田某的做法踩了三大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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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1:自己先搞“同业竞争”,却怪公司不给他分红
田某在2022年12月偷偷成立新公司,业务和原公司一模一样,还抢走客户资源。法院认定,这直接导致公司利润下滑——股东自己挖墙脚,反而要求解散公司“止损”,法院当然不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 章程必须写清楚:股东禁止搞同类业务,违者要赔偿损失;
✅ 定期开股东会(哪怕只有两人),全程留痕(通知、签到、决议),避免被说“机制失灵”。 -
雷区2:矛盾刚出现就跳过“内部协商”,直接起诉
田某和孔某连一次正式谈判都没尝试,也没提过股权转让、分家经营等方案,就直接告到法院。法院强调:“解散公司”必须是“穷尽所有内部办法”后的无奈选择。
企业防范建议:
✅ 在章程里设计“纠纷解决流程”:比如先由第三方调解,30天内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 小股东想退出?优先内部回购股权,别一言不合就闹散伙。 -
雷区3:用“小股东受欺负”当借口,忽视自身过错
田某声称“无法查账”“被架空权利”,但法院发现:他成立竞争公司后,公司拒绝他查账是为保护商业秘密(合理!)。更关键的是,股东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没实际出资却要完全控制权?法院不会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 新股东加入时,必须明确出资时间、方式,避免“干股”埋雷;
✅ 小股东查账要走正规程序(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2周内必须答复。
总结给企业的大实话:
公司不是“说散就散”的饭局!股东闹矛盾时,法院第一反应是:“你们试过坐下来好好谈吗?” 本案中,济源某公司能赢,关键在于:
1️⃣ 证明了经营未停滞(有订单、有客户);
2️⃣ 指出是田某先违规搞竞争;
3️⃣ 说明解散会害员工失业、伤供应商利益。
企业主记住:完善章程、规范治理、保留沟通记录,比事后打官司管用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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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本案中若田某早找律师介入协商,完全可避免数万元诉讼费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