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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矛盾应先内部协商解决,直接起诉解散公司难获支持 - 济源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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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44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济源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成立,股东为田某(持股49%)和孔某(持股51%),注册资本200万元均为认缴。公司成立后,股东在经营中产生矛盾。2022年12月28日,田某在沁阳市成立沁阳某公司,经营范围及业务与济源某公司完全一致。田某主张:自2022年12月起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自己作为小股东无法行使表决权,公司经营陷入绝境;济源某公司及孔某辩称:田某私自离开公司并开展同业竞争业务,违反股东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规定,故意拒绝参加股东会,但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如拓展市场、维护客户)。此外,双方未通过协商、调解或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矛盾,田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田某的解散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公司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田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三、核心观点:股东矛盾不是“一键解散”公司的理由,企业必须重视内部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股东闹矛盾,不能动不动就起诉解散公司。法院明确指出,公司解散是“最后手段”,必须满足三个硬条件:

  1. 公司经营彻底瘫痪(比如股东会开不了、重大决策做不成);
  2. 继续经营会让股东血本无归
  3. 其他办法全试过仍解决不了

但本案中,田某的做法踩了三大雷区:

总结给企业的大实话
公司不是“说散就散”的饭局!股东闹矛盾时,法院第一反应是:“你们试过坐下来好好谈吗?” 本案中,济源某公司能赢,关键在于:
1️⃣ 证明了经营未停滞(有订单、有客户);
2️⃣ 指出是田某先违规搞竞争;
3️⃣ 说明解散会害员工失业、伤供应商利益。
企业主记住:完善章程、规范治理、保留沟通记录,比事后打官司管用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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