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付款要认准合同主体,避免钱房两空-济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济源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92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9年9月28日,某街居委会与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综合开发某家属院西侧、北侧、东侧的有关协议》,约定对上述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某街居委会占38.2%,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占61.8%,协议约定商业面积全部归某街居委会所有,住宅面积按比例分配。

2010年7月26日,段某向李某出具证明,收到李某房款10万元。2012年2月25日,张某、段某共同向李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李某某小区房款,其中18万元转入段某在中国银行账户,现金16600元。2012年3月17日,李某支付11万元车库款至段某银行账户,段某、张某共同出具收条。

2020年4月30日,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全权委托段某办理某小区相关事宜。2020年10月10日,济水街道办事处通知某街居委会以济源某有限公司名义设置监管账户,经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确认后收取剩余房款用于办证。

2021年1月7日,段某出具证明称"某小区房屋款已结清,可开发票办理不动产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房产服务中心备案显示:2018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买受人为孟某(李某儿子),房屋总价334575元。2021年1月10日,济源某有限公司向孟某开具价税合计334575元的发票。

2024年1月至5月,李某丈夫多次向段某微信讨要应退车库款71357.14元,段某未回应。经查,济源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0日,晚于李某购房时间。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返还车库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交易主体不清是企业经营"隐形炸弹"

这个案子就像"张三借了李四的钱,却找王五要债"——李某2012年买房时,钱付给了段某、张某个人,而2021年开票的济源某有限公司当时根本不存在(该公司2013年才成立)。虽然最后办证时用了济源某有限公司名义,但法院认定:谁收钱、谁卖房,就该找谁负责

对企业老板来说,这3个风险点必须警惕:

  1. 收款账户必须是公司对公账户
    案例中李某把11万车库款直接打给段某个人银行卡,埋下大隐患。正规操作应是:合同里写明"收款账户为XX公司对公账户",付款时核对账户名称是否与合同主体一致。

  2. "代开发票"不等于交易主体转移
    济源某有限公司仅为解决"问题楼盘"代开发票,但法院明确:发票不是买卖合同!企业遇到类似政府协调事项时,务必让实际交易方出具书面授权,并留存"代开证明"。

  3. 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段某2021年手写"房款结清"证明,直接导致李某败诉。重要承诺必须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例如:"车库未交付,保留71357.14元退款权利"。

很多企业认为"都是熟人操作,简单写个收条就行",但当纠纷发生时,模糊的交易主体会让企业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就像本案中李某,钱付了、房有了,唯独车库款因主体混乱无法追回。

四、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企业经营就像盖房子,法律风险就是看不见的地基。地基打不牢,房子盖得再漂亮也会倒塌。选择专业法律顾问,不是增加成本,而是为企业装上"风险预警雷达"。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服务,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方案,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服务模式。我们帮企业从合同审查、交易主体核查到风险预案制定,全方位守护经营安全。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防风险——专业法律服务,就是企业最值得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