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巩义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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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81民初67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3月,巩义市某华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与中持某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签订《巩义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合同价约2900万元。工程于2017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确认最终结算价为3144万余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已支付2535万余元,剩余609万余元未付。被告辩称:欠款实际差1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依据;合同约定需原告先提供发票,被告才应付款,故原告当前不具备收款条件。法院查明,就已支付的工程款,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452万余元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息,157万余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计息),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三、案例核心风险提示:发票不是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误区:很多企业误以为“对方没开发票,我就能不付钱”。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未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时,开发票只是次要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为什么企业会栽跟头?
- 误区1:把“习惯”当“法律”
很多老板觉得“生意惯例都是先开票再打款”,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本案中,合同只写“付款前提供收据,收款后10天内开票”,却没规定“不开票就不付款”。被告硬扛“必须先开票”,结果法院直接驳回——口头习惯或行业惯例,没写进合同就是废纸! - 误区2:拖着不付想“占便宜”
被告明知欠款600多万,却用“差1元”“利息无依据”等小理由拖延。结果呢?不仅要付本金,还得额外支付4年多的利息(按LPR计算,每年多赔好几万),还承担全部诉讼费。小聪明反惹大损失,企业别为省小钱赔大钱!
企业该怎么做?3招防风险
- 合同必须写清“付款条件”
如果真想“先开票后付款”,务必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甲方收到合规发票后X个工作日内付款”。像本案这样含糊其辞,法院只会按“工程验收合格即应付款”来判。 - 别拿发票当“拖延借口”
发票本质是税务凭证,和付款义务是两码事。即使对方暂时没开发票,只要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你就得按时付钱。否则,拖1天就多1天利息,拖1年可能白赚几十万给对方! - 证据要“全程留痕”
本案原告赢在两点:一是验收单、结算协议齐全;二是已付工程款的发票记录完整。企业平时要养成习惯:催款留微信记录、付款开发票存底、重要节点拍照——打官司时,这些就是你的“护身符”。
结尾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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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人名已做合规化处理。法律风险因案而异,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