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债务抵销致企业无法实现债权抵扣-宜都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民终22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0日,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栋**层商铺(9间)及二楼办公区(9间)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租金为3万元/年(免收36个月租金,即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保证金1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清)。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为:9间门面及门口场地保证金共10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店面房屋保证金8万元,店面门口场地保证金2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清。如果乙方未能足额支付水、电、气及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临时冲抵乙方所发生的水、电、气及相应其他费用后,乙方于次年3月30日前补足。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约且无欠费行为的,由甲方返还保证金。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照应付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90天以上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保证金内扣除租金,乙方还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23年8月29日,宜都某甲有限公司向马某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马某在收到该通知书起三日内向宜都某甲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租金3万元。

同时查明,2019年6月2日,梅某向案外人马某忠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某忠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用于周转支付工程款,期限两年"。2019年9月15日,梅某向马某忠再次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某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用于周转支付银行贷款分期,期限两年"。2020年9月10日,梅某向马某忠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梅某向马某忠分别于2019年6月2日借款叁拾万元、2019年9月15日借款贰拾万元,总计伍拾万元整。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力偿还借款,现将部分区域抵租给马某忠之子马某,其中押金壹拾万元、房租贰拾壹万元,共计叁拾壹万元,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后逐步归还。同日,梅某还向马某忠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马某忠人民币壹拾玖万元(190000.00元),前期所有借条欠条以此为最终凭据。

另查明:2019年6月2日案外人邓某分两次向梅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0万元,转账摘要备注为"转账存入"。2023年9月7日署名为"邓某"的人出具书面证明,称受朋友马某忠的委托,于2019年6月2日向梅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2019年9月15日案外人张某分四次向梅某的宜都农商行账户转账共计20万元,转账摘要备注为"还款"。2023年9月20日署名为"张某"的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称受马某忠委托,于2019年9月15日转账20万元至梅某的农商行账户。

还查明:梅某自2019年至2023年5月作为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长,负责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2021年12月,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华与曹某容、梅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委托湖北某评估公司对曹某容、梅某持有的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未将马某忠的债权列入宜都某甲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2023年10月16日宜都某甲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无效。2024年3月2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同时认定马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宜都某甲有限公司与马某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于2024年5月22日解除;马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宜都某甲有限公司;马某需支付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0958.45元,并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日82.19元支付占用费;但驳回了宜都某甲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租赁合同中的债务抵销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揭示了一个许多企业经常忽视的致命问题:用个人债务抵销公司租金的做法,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将血本无归!

马某坚称,他父亲借给原公司股东梅某的50万元可以用来抵扣31万元的租金和保证金,但法院为何不认可?原因很简单:公司不是"我",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人"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吃饭,A说B欠他钱,所以让C买单,你觉得C会同意吗?显然不会!公司和股东也是这个道理。梅某虽然是公司大股东,但他借钱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就像你用个人名义借钱,不能让公司来还一样。

企业最容易犯的三个错误:

  1. "口头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梅某给马某父亲写了情况说明,说用租金抵债,但这不是公司盖章确认的,只是个人承诺。法院明确表示:"租赁合同中没有写明债务抵销,就不能算数"。就像你租房,和房东儿子说好可以少交房租,但房东不认,你也没办法。

  2. 财务混同埋下祸根:梅某用个人账户收钱又用于公司经营,这种"公私不分"的做法让法院无法确认钱是否真的用于公司。企业一定要做到"钱账分明",公司钱进公司账,个人钱进个人账。

  3. 股东债务≠公司债务:股东借钱不等于公司借钱。即使股东用借来的钱给公司买了设备,也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和财务凭证。否则,就像本案中,50万元借款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1. 合同条款要"傻瓜式"明确:如果想用债务抵租金,必须在租赁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清楚:"乙方对甲方享有的XXX元债权,可用于抵扣租金",并加盖公司公章。不要靠股东私下承诺,那些在法律上形同废纸。

  2. 财务规范是生命线: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必须严格分开。股东向公司借款或公司向股东借款,都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走正规财务流程,保留完整凭证。公司评估、融资时,这些都会被仔细审查。

  3. 股东变更时做好债务清理:当股东要退出时,务必对所有债务进行梳理。本案中,梅某转让股权时,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记录这笔50万元债务,新股东自然不认账。股权转让前,一定要"债务清零"或"债务明示"。

记住: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不是股东的"钱袋子"。股东不能随便把公司财产当个人财产处置,也不能把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企业经营中,一定要让"公司的归公司,股东的归股东",才能避免这类"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惨剧。

如果您正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想检查现有合同是否存在类似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支持,为企业经营筑起坚固的法律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