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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历史遗留问题不必然构成侵权,改制时需全面清理关联实体 - 大冶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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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
案号:(2022)鄂0281民初37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7年6月21日,原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投资人原大冶某色金某实业公司(原告下属企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大冶某色金某实业公司石灰石分厂”,企业名称保留至2007年12月21日。2007年7月18日,被告大冶某色金某实业公司石灰石分厂注册成立,类型为内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2013年9月,原告报请国资主管部门,申请对原大冶某色金某实业公司进行改制获得批准,但改制范围并未包括被告。2017年2月9日,原大冶某色金某实业公司改制后变更为黄石市金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人变更为自然人,不再属原告下属企业。2021年8月21日、2022年5月20日,原告通过发出律师函、登报等形式,认为被告与其没有股权或隶属关系,被告擅自使用“大冶某色”字号,构成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大冶某色”企业名称并办理变更手续,但被告未予变更,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2010年7月8日,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变更为大冶某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大冶某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大冶某色”字号被他人使用,但法院没支持原告,关键原因在于:企业名称的历史沿革不能简单算“侵权”。被告的名称是2007年就由原告原下属企业申请注册的,并非自己擅自起名;后来原告改制时,又漏掉了这个分厂,导致名称沿用至今。法院认为,名称不完全相同(比如多了“金某实业”部分),且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构成法律禁止的“擅自使用”。

对企业来说,这敲响了警钟:改制重组时名称清理不彻底,等于埋下“定时炸弹”!很多企业以为改完母公司就万事大吉,却忘了检查所有分厂、子公司是否同步处理。一旦遗留实体继续用旧名称,老客户可能误以为还是关联方,新合作方也可能因混淆而起诉你侵权。更糟的是,等对方生意做大了再扯皮,你连追回名称都难——就像本案原告,折腾两年还是败诉。

如何防范?记住三招

  1. 改制前“拉网式排查”:别只盯着母公司改名,要把所有关联实体(分厂、分公司、参股公司)全列出来,一个一个核对名称归属。像本案漏掉石灰石分厂,就是典型疏忽。
  2. 名称变更“同步走”:如果某分厂不纳入改制,必须在改制方案里明确写清“该分厂名称自即日起停用”,并立刻办理工商变更。别拖!越拖越容易被对方“赖”着用。
  3. 日常监控“小动作”:定期在工商系统查查有没有企业偷偷蹭你的字号(比如搜“大冶某色”看新注册公司)。发现苗头早点发函警告,别等对方经营多年再出手——法院会认为这是“历史问题”而非恶意侵权。

说到底,企业名称不是小事,它是你的“商业身份证”。一次改制疏忽,可能让竞争对手钻空子,甚至让你赔上口碑和客户。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把名称链条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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