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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协议未明确保证条款企业可能丧失担保权益-大冶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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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7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23日,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告曹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曹某以大冶市某路某号某栋的五处房产为大冶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35万余元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至2023年6月23日。2021年6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曹某以另一处房产提供最高额1365万余元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至2024年6月15日。上述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其中五处为第二顺位抵押。

2021年11月23日,原告与某矿业公司签订4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3.95%,曹某、曹某(注:另一担保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1月22日,因某矿业公司资金紧张,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延至2023年11月22日,曹某、曹某继续承担连带保证,但未约定吕某的保证期间和方式。

2022年6月14日,原告与某矿业公司签订48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3.7%,曹某、曹某提供连带保证。2023年6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延至2024年6月13日,曹某、曹某继续承担连带保证,吕某承诺担保,但同样未约定吕某的保证期间和方式。

两笔借款展期到期后,某矿业公司未还款。截至2024年9月10日,尚欠本金880万元、利息4.36万元、罚息9.27万元、复利615.2元,合计893.69万元。原告起诉要求某矿业公司还款,并主张对曹某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同时要求曹某、曹某、吕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1. 某矿业公司需偿还全部本息及3万元律师费;
  2. 曹某、曹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吕某仅对48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需先执行某矿业公司财产后仍不足才补充还款),且对400万元借款不承担责任
  4. 原告对曹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五处第二顺位抵押需等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才能行使权利;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展期协议中的"隐形陷阱"
本案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却因展期协议未明确保证条款导致企业重大损失。重点风险如下:

风险1:未写明"保证期间"=自动丧失担保权
吕某在展期协议中承诺担保,但协议未写明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只有6个月(从还款到期日起算)。4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23年11月22日到期,原告2024年9月才起诉,早已超过6个月,因此吕某对这笔债务完全免责。
企业应对

风险2: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仅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48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中吕某仅写"提供担保",未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保证。法院直接认定为一般保证,意味着原告必须先起诉某矿业公司、执行其全部财产后,吕某才对剩余部分补充还款。这极大增加了债权回收难度。
企业应对

风险3:抵押顺位被忽视=担保价值大幅缩水
曹某提供的五处房产是第二顺位抵押,意味着银行必须等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可能是其他债权人)先拿走拍卖款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受偿。若第一顺位债权较大,银行可能颗粒无收。
企业应对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展期不是"走过场":每次借款展期都需重新签订完整协议,重点检查保证期间、保证方式、抵押顺位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省事"丢失担保权益。
  2. 律师费早约定早保护:本案中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法院直接支持3万元费用。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写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避免维权成本打水漂。
  3. 复利罚息合法但有限度:本案中银行同时收取罚息和复利获法院支持,但需注意:总利率超过LPR4倍可能无效(当前司法保护上限约14.8%)。企业若遇过高利率,可要求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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