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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企业需支付全额医疗期工资—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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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7)鄂0683民初20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张某于1990年4月13日到枣阳市某达汽车运输总公司下属的火车站搬运队上班,从事搬运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03年3月20日,枣阳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仍无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16年3月26日,张某上班时突发疾病,确诊为“二尖瓣后叶脱垂并重度关闭不全”,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武汉协和医院共住院39天,自付医疗费93978.48元。患病期间,公司未发放医疗期工资。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枣阳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每月3558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12个月的医疗期工资;驳回张某要求报销医疗费、补缴社保的请求,同时驳回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不签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破产重组也不能“甩掉”员工

本案中,张某从1990年工作到2016年,公司始终未签劳动合同,且原总公司破产后新公司成立,张某仍在原岗位工作。法院直接认定:只要员工持续提供劳动,无论企业是否更名、破产重组,劳动关系始终存在。许多企业误以为“不签合同就不是员工”,或“破产后老员工自动离职”,实则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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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不缴社保看似省钱,实则埋下“定时炸弹”

公司未给张某缴社保,导致其看病只能用新农合报销(自付比例高),而职工医保本可多报销近5万元。虽然法院以“社保补缴属行政范畴”为由未支持报销诉求,但企业仍需全额支付医疗期工资——张某实际月工资5050元,公司却要按社平工资3558元/月付12个月(共4.27万元),远高于仲裁裁决的最低工资80%(890元/月)。
血泪教训

风险三:医疗期工资不是“打发叫花子”,期限工资标准都有硬杠杠

张某在公司工作13年,法院依据《医疗期规定》判给12个月医疗期(工作10-15年对应12个月)。许多企业以为“病假只给最低生活费”,但判决明确:医疗期工资必须按社平工资标准支付,且期限必须依法计算。公司若擅自缩短医疗期或压低工资,必遭败诉!
关键行动清单
1️⃣ 员工病假第一时间查《医疗期规定》,按工龄确定医疗期(如工作15年可享18个月);
2️⃣ 工资按当地社平工资发放,绝非最低工资;
3️⃣ 保留员工病历、请假条,避免“泡病假”却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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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枣阳市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按规则改为“枣阳市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毅”改为“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