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代理合同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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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0683民初34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王某,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个体劳动者,住湖北省枣阳市王城镇长冲村五组。1996年8月5日,王某经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枣阳某支公司安排到王城寿险代办处工作,1999年1月1日以后先后任王城人寿保险代办处负责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某支公司王城营销服务部经理等职,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王某一直以王城人寿保险代办处负责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某支公司王城营销服务部经理的身份参加公司会议、接受公司培训,领取、布置、安排、完成公司制定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公司则以工资、佣金等形式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2008年4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委托人)与王某(保险营销员)订立了书面格式保险代理合同,后双方又对保险代理合同进行了变更。2016年4月19日,王某作为申请人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某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5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25元、缴纳1996年8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另查明:1996年8月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枣阳某支公司人险核算科收到王某交来上岗费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同意按照2015年度枣阳市职工最低工资1225元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各项劳动待遇。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某支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9日终止;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0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的“个案”,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了代理合同≠没有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以为和员工签个“代理合同”“合作协议”,就能规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但法院认的是“实”不是“名”。
为什么企业会栽跟头?
- 只看合同名称,忽略实际用工:本案中,王某从1996年干到2016年,近20年里一直接受公司管理——参加公司会议、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领公司发的工资(哪怕叫“佣金”)。2008年补签的代理合同,根本掩盖不了这20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 误以为“长期用工”能用代理关系糊弄:企业常觉得“员工干了多年,签个代理合同省事”,但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员工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拿公司报酬,就构成劳动关系。合同名称再花哨也没用!
- 社保和经济补偿金躲不掉:企业没给王某缴社保,结果败诉后不仅要补缴(虽然法院因程序问题没直接判,但社保机构仍可追缴),还得额外支付2万多元经济补偿金,白白多花冤枉钱。
企业如何避坑?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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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代理合同”当万能挡箭牌
如果员工:- 每天打卡上班、接受考勤;
- 必须完成公司派的固定任务;
- 工资按月发(哪怕叫“提成”“佣金”)。
→ 这就是劳动关系! 立刻签劳动合同+缴社保,别学本案企业“先拖20年,再补签代理合同”,最后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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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自查用工“像不像劳动关系”
每季度用这3个问题自检:- 员工能否自由决定工作时间?(能=可能是代理;不能=可能是劳动)
- 员工是只为我一家公司干活?(是=可能是劳动;同时为多家=可能是代理)
- 员工用不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用=可能是劳动;不用=可能是代理)
如果答案偏向“是”,赶紧规范用工,别等员工告了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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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合作,就做成“真代理”
比如保险营销:- 别让员工坐班、参加内部会议;
- 任务不强制分配,员工可自由接单;
- 报酬按实际成交结算,不发“底薪”。
记住:签合同前,先让实际管理方式符合代理特征!
一句话总结:企业省小钱(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可能赔大钱(经济补偿金+社保滞纳金+罚款)。用工关系别“假装看不见”,该签劳动合同就签,该缴社保就缴——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