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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天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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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3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8月11日,天门某某公司(甲方)与代某(乙方)签订《饲料销售合同》,约定天门某某公司为代某提供普水膨化料100吨;货款结算方式为支付期限届满前结清;货款支付期限为乙方须在2023年12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所有货款,若自最后一次交易之日起30日内,乙方未再与甲方发生新增交易,则货款支付期限提前,乙方应自最后一次交易之日起4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货款支付期限届满超15日,乙方未结清全部货款的,需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月按照欠款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担保人为管某军,担保范围为担保人对合同项下乙方欠付甲方的货款、违约金等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担保物为乙方将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的200亩池塘的养殖设施和所养殖的鱼虾质押给甲方。合同尾部印有天门某某公司公章,代某、管某军的签名。合同签订后,天门某某公司向代某交付了饲料,代某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双方于2024年7月17日对账确认,截止2024年6月,代某尚欠天门某某公司货款176385元未结清。天门某某公司与代某签订的案涉饲料销售合同中关于"乙方将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的200亩池塘的养殖设施和所养殖的鱼虾质押给甲方"的约定中,质押物并未交付给天门某某公司控制。

法院判决代某向天门某某公司支付货款176385元及违约金(以17638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管某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天门某某公司要求对养殖设施和鱼虾进行处理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三大误区",导致企业虽赢了官司却没达到预期效果:

误区一:违约金越高越好?法院说了不算!
合同约定"每月按欠款总额2%支付违约金"(相当于年化24%),但法院最终只支持按3.45%的LPR利率计算。为什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不能变成"惩罚性收费"。很多企业为了"震慑"对方,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结果诉讼时才发现法院会大幅调低。防范建议:设定违约金时参考LPR利率的1.3-1.5倍(目前约4.5%-5%),并明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另行主张",这样既合法又容易获法院全额支持。

误区二:写了"质押"就等于有保障?关键看是否"交到手"!
合同约定将鱼塘和鱼虾"质押"给公司,但因未实际交付控制,法院认定质押无效。《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才生效!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质押"、"抵押"就高枕无忧,殊不知不同担保方式生效条件不同:

误区三:担保人签字就行?范围要写得比"命"还清楚!
本案中管某军作为担保人签字,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合同明确写了"对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不分次序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如果只写"承担担保责任",可能被认定为一般保证(需先找债务人要钱),企业维权将多费周折。防范建议:担保条款必须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并列明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给企业的实操提醒

  1. 违约金条款:直接写"逾期付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的___倍计算"(填1.3-1.5倍),避免写固定百分比;
  2. 担保措施:优先选择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比动产质押更可靠;
  3. 合同履行:每次交货后立即让对方签收确认,保留完整的送货单、对账单,别等到欠款了才"翻旧账"。

企业经营中,一份合同从"纸面有效"到"真正保障",往往只差几个关键细节。与其事后打官司"打折收款",不如事前把合同条款"做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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