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必须为借款人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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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18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6日,松滋某行有限公司与曹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6.8%,逾期加收50%即按10.2%计算罚息和复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王某与松滋某行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为曹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3年。截至2025年5月20日,曹某下欠本金20万元、利息6,323.04元、罚息870.76元、复利186.16元,合计207,379.96元。
法院判决:曹某需在30日内还清全部欠款及后续利息,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可直接要求王某还款,无需先找曹某)。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以为“帮朋友担保”只是举手之劳,结果一夜背上几十万债务!法院判决的核心很明确:一旦签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就得立刻兜底还款,连罚息、复利都一分不能少。
为什么企业最容易栽跟头?
- 误区1:“签个名而已,出事有借款人顶着”
本案中王某以为自己只是“挂个名”,但合同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银行跳过曹某直接找她要钱,她必须立刻还!现实中,超70%的企业老板因没看清“保证方式”条款,稀里糊涂成了“背债人”。 - 误区2:“只担保本金,利息罚息不关我事”
王某的合同里写明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结果20万本金滚出20多万债务。很多企业签合同时漏看小字,等到被追债才傻眼。 - 误区3:“对方有资产,轮不到我赔”
曹某声称“生活困难”,银行直接转向王某追偿。法院根本不管借款人有没有钱,只要合同有效,担保人就得先赔!
企业避坑指南(3步守住钱袋子)
- 签字前必做“三问”
- 问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选“一般保证”才能要求银行先找借款人)
- 问清楚:担保范围是否限缩?(例如只保本金,不保罚息)
- 问清楚:对方还款能力如何?(查征信、看流水,别轻信口头承诺)
- 合同必须加“安全锁”
- 手写补充:“本担保仅限本金XX万元,不包括罚息、复利”;
- 设定担保上限:“最高责任不超过借款金额的50%”。
- 定期盯紧“还款雷区”
如果发现借款人开始拖欠利息、更换联系方式,立即书面通知银行“暂停放款”或“解除担保”,避免损失扩大。
记住:担保不是人情,是真金白银的风险!去年全国企业因担保赔款超千亿,别让一次“好心”拖垮整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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