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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贷时预先扣除利息将损失本金-谷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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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鄂0625民初11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任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2015年9月23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人任某向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陆拾万元,借款利率按月息5%收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如逾期,除按借据约定的利率付息外,另加借款总额日1%收滞纳金。随后原告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从借款本金600,000元中预先扣除月息30,000元,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任某转账57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及时清偿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任某需在10日内偿还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分两段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到还清欠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诉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为什么“先扣利息”会坑了企业?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出在预先扣除利息上。很多企业觉得:借钱给别人时,先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下来“落袋为安”,既省事又能确保收益。但法律根本不认这个操作!

简单说:借钱不是“先拿钱再给钱”,而是“先给钱再收钱”。企业图省事预先扣利息,看似多赚一点,实则可能损失大笔本金,还给对方留下扯皮的把柄。尤其在当前民间借贷监管趋严的环境下,合规操作才能真正保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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