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放贷时预先扣除利息将损失本金-谷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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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鄂0625民初11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任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2015年9月23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人任某向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陆拾万元,借款利率按月息5%收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如逾期,除按借据约定的利率付息外,另加借款总额日1%收滞纳金。随后原告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从借款本金600,000元中预先扣除月息30,000元,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任某转账57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及时清偿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任某需在10日内偿还谷城某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分两段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到还清欠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诉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为什么“先扣利息”会坑了企业?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出在预先扣除利息上。很多企业觉得:借钱给别人时,先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下来“落袋为安”,既省事又能确保收益。但法律根本不认这个操作!
- 法律咋规定的? 《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利息不能预先从本金里扣。如果扣了,法院只按你实际给出去的钱算本金(本案中60万借据变57万本金)。
- 企业损失有多大?
- 本金直接缩水3万:原告以为借出60万,结果法院只支持57万,白丢3万本金。
- 利息可能少算:虽然本案利息分段计算看似合理,但如果约定利率过高(如本案月息5%远超法定上限),企业还可能因违规被削减利息。
- 企业怎么避坑?
- 钱要“足额给”:签合同时写清楚借款金额,转账时必须全额支付,别耍小聪明扣利息。
- 利息“事后收”:约定好还款时间,到期后单独收利息(比如每月付息),别和本金混在一起。
- 条款别“太狠”:滞纳金、违约金别乱写(本案日1%滞纳金已超标),超过法定上限(当前约年化15.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简单说:借钱不是“先拿钱再给钱”,而是“先给钱再收钱”。企业图省事预先扣利息,看似多赚一点,实则可能损失大笔本金,还给对方留下扯皮的把柄。尤其在当前民间借贷监管趋严的环境下,合规操作才能真正保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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