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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 麻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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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69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麻城某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有空置厂房,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2年2月16日与前者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1512㎡厂房5年,第一年租金144000元,半年一付。签约后,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仅支付3万元租金就开始使用厂房,但未按约定支付后续租金。2023年10月1日,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新协议,将租赁面积减为200㎡、租期2年,第一年租金26400元,但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仍拖欠未付。2024年7月2日,双方结算确认下欠2022年2月16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及分摊费用共计225600元(已扣减3万元)。此后,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支付。另查明,该公司系项某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225600元欠款;项某作为唯一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请求(因合同无约定)。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公司债务“连累”个人钱包
这个案子看似是租金拖欠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致命风险——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能因“财产混同”被追债到个人。法院判项某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原因就一句话:他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

具体来说:

给企业主的实在建议

  1. 开一人公司?先做“财产隔离”:公司账户专款专用,股东借款必须签合同、走审批;
  2. 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自己真能按时履约吗?若不能,提前协商书面补充协议;
  3. 被催债别装“鸵鸟”:主动沟通分期方案,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企业经营难免遇到困难,但法律风险往往源于“无所谓”的细节。一次财务混用、一次拖延付款,就可能让辛苦积累的个人资产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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