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 麻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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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69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麻城某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有空置厂房,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2年2月16日与前者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1512㎡厂房5年,第一年租金144000元,半年一付。签约后,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仅支付3万元租金就开始使用厂房,但未按约定支付后续租金。2023年10月1日,双方重新协商签订新协议,将租赁面积减为200㎡、租期2年,第一年租金26400元,但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仍拖欠未付。2024年7月2日,双方结算确认下欠2022年2月16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及分摊费用共计225600元(已扣减3万元)。此后,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承诺支付。另查明,该公司系项某100%持股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225600元欠款;项某作为唯一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请求(因合同无约定)。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公司债务“连累”个人钱包
这个案子看似是租金拖欠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致命风险——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能因“财产混同”被追债到个人。法院判项某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原因就一句话:他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
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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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股东把公司当“自家钱包”
项某辩称“我只是挂名法人,不懂经营”,但法院不买账。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1人的公司)的股东必须主动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比如,公司银行账户不能和个人微信、支付宝混用;公司收入不能直接转给股东买房买车。本案中,项某拿不出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据,法院直接推定“财产混同”,判决他个人要替公司还债。
→ 企业警示:开公司不是“换个名字做生意”!股东必须严格区分个人和公司财务:单独开公司账户、保留完整账目、避免用个人卡收付公司款项。否则,公司欠债时,你的房子、车子都可能被查封。 -
风险点2:拖欠租金“小事”变“大事”
麻城某食机械有限公司起初只欠部分租金,但反复违约(签新协议仍不付钱),最终导致债务滚雪球式增长到22.56万元。更糟的是,因股东身份特殊,连带责任让项某个人也背上债务。
→ 企业警示:合同不是“一签了事”!签协议前务必确认自身履约能力;若经营困难,应主动协商降租或分期(如被告建议的“每月付1万”),并书面留存证据。拖延不付不仅会产生高额欠款,还可能引发连带责任等“连锁反应”。 -
风险点3:举证责任“倒置”对股东不利
本案适用2018年《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己证明财产独立,否则直接担责。这意味着,一旦被起诉,股东不是“等对方来证伪”,而是要主动拿出铁证(如审计报告、独立账簿)。项某一句“我不懂”,在法律面前毫无分量。
→ 企业警示:小企业主尤其要重视财务规范!每年做正规审计、保留完整票据、避免股东随意借款。这些看似“麻烦”的动作,其实是保护个人财产的“防火墙”。
给企业主的实在建议:
- 开一人公司?先做“财产隔离”:公司账户专款专用,股东借款必须签合同、走审批;
- 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自己真能按时履约吗?若不能,提前协商书面补充协议;
- 被催债别装“鸵鸟”:主动沟通分期方案,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
企业经营难免遇到困难,但法律风险往往源于“无所谓”的细节。一次财务混用、一次拖延付款,就可能让辛苦积累的个人资产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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