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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能拒赔货物自燃损失-丹江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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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28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5日,丹江口市某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从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处为鄂C9半挂牵引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2023年11月17日,该公司从保险公司处为鄂C9半挂牵引车、鄂C挂购买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货物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000.00元。2024年2月7日,该公司为鄂C9半挂牵引车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69000.00元。

2024年6月28日,丹江口市某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衡阳某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石运输合同》,约定由鄂C9****车承运碳化钙从湖北荆门运至广东清远,运输量为32.8吨,每吨按621.3元结算。2024年6月29日,车辆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监利服务区停车区时,车辆起火爆燃。监利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案涉车辆车厢内电石发生化学反应起火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丹江口市某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31800元、吊装租赁费6000元、道路运输服务费5000元。衡阳某阳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电石全部烧毁,损失为115499元并授权运输公司代为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190499元(包括吊装租赁费6000元、货损及运费115499元、鄂C9****车损69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车辆起火事故,却揭示了企业在购买保险时容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许多企业主可能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就能获得赔偿。但本案告诉我们:保险公司以"货物自身原因"为由拒赔时,企业不一定就拿不到赔偿,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为何败诉?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电石发生化学反应引发火灾属于货物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这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因为电石确实容易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保险公司要赔呢?

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虽然把免责条款用加粗字体印在合同里,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向企业明确解释过这些条款。法院认为,免责条款作为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应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明确说明"不是走过场
    很多企业签保险合同时,只在最后一页签个字就完事了。但本案提醒我们:保险公司不仅要将免责条款加粗,还必须向你清楚解释"什么情况不赔"。如果你没听懂或没记住,出了事保险公司照样要赔!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业务员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并保留录音或书面确认。

  2. 保险金额必须看清写明
    本案中,运输公司主张车损118335元,但保险单上明确写着车损险保额只有69000元。结果法院只支持69000元。企业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核实保额是否足够覆盖实际风险,别等到出事才发现保得不够。

  3. 投保范围要全面覆盖
    运输公司为挂车只买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没买"车损险",所以挂车烧毁的88000元损失一分钱都没拿到。就像给房子买保险却忘了保车库一样,企业要根据业务特点,确保所有资产和风险点都投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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