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对账确认后拒不返还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丹江口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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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32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8月10日,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某贵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将丹江口市人民路、丹江大道、某医院路面刷黑工程项目发包给薛某贵施工,该工程结算价为8492169.88元;2012年8月14日,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某贵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将均州一路、车站路打通路面刷黑工程项目发包给薛某贵施工,该工程结算价为1319082元;2012年9月14日,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某贵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将沿江路路面刷黑工程及丹一巷至丹五巷路面刷黑工程项目发包给薛某贵施工,工程结算价分别为8803979元和1533919元;2014年8月15日,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某贵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将汉丹港疏港公路(K0+000-K1+820)的沥青路面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薛某贵施工,该工程结算价为1030766元;2014年11月9日,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某贵签订公路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将太极峡沥青路面工程项目发包给薛某贵施工,该工程结算价为707915元;上述六份施工合同最终结算价共计21887830.88元。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之间为上述工程项目共计支付工程款22261431.19元。2022年10月19日,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薛某贵对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与实付款项进行确认,经双方确认,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超付薛某贵工程款373600.31元。
法院判决薛某贵必须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返还丹江口市某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超付的37.36万元工程款,并从2024年6月26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为止。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结算对账后,如果确认多付了钱,对方拒不返还就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一定会判对方返还。什么是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没有合法理由拿走了本不该属于你的钱"。
企业常见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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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管理混乱:某公路公司给同一个包工头付了6个工程的款,但没有及时核对账目,直到5年后才发现多付了钱。工程款支付应当"一笔一清",每完成一个阶段就及时核对,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很久后才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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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不规范:虽然双方最终签了对账单,但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就有规范的对账机制,可能早就发现并解决了问题。建议企业建立月度对账制度,工程款支付必须附带书面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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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不全:某公路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是有完整的合同和付款记录,以及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很多企业败诉就是因为拿不出关键证据。记住: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所有工程变更、付款调整都要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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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处理问题:从2022年10月对账确认到2024年起诉,中间拖了近2年时间。企业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或失去联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工程付款必须"先结算后付款",不要长期采用"先预支后结算"模式
- 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专人负责核对每笔付款
- 每次付款都要求对方签收确认单,注明款项用途
- 定期(建议每月)与施工方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对账确认后对方仍不返还的,要在3年内及时起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提醒:工程款纠纷中,"对方签字确认"是最有力的证据!哪怕对方是多年合作的老关系,该签的字、该留的凭证一样不能少。钱是企业的命脉,别让管理漏洞变成"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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