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公司财产独立可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丹江口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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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381民初18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丹江口市某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于2014年9月29日向王某甲借款12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代表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甲现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元利息壹分伍历2014年9.29号.郝某”。同年11月7日,该公司再次向王某甲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甲现金捌万元整¥80000.0元利息按壹分计息丹江口市某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14年11月7号”,并加盖公司印章。此后,王某甲多次催要未果,公司、郝某、吕某于2018年2月25日出具《证明》,证实王某甲在2015年、2016年、2017年曾向公司索要借款,但因公司内部原因未能偿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福食品公司需在10日内偿还王某甲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按年利率18%从2014年9月29日起算,8万元按年利率12%从2014年11月7日起算),但驳回了王某甲要求股东王某乙、郝某、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主常踩的“大坑”:股东会不会因为公司欠债而“连坐”? 法院为啥没让股东还钱?关键就一句话: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必须分得清清楚楚,不能“混在一起”。
原告王某甲认为,公司股东把公司钱当自己钱花(比如用贷款还个人债务),导致公司“没钱还债”,所以股东该一起赔。但法院查下来发现:
- 王某乙根本不是股东——公司只是开过会说要换他当法定代表人,但没去工商局办手续,他压根不算股东,自然不用背锅。
- 股东没“财产混同”证据——公司虽然停产了,但没证据证明郝某、吕某把公司钱转进自己口袋(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用公司钱买私家车等)。股东和公司财产分得开,股东就不用替公司还债。
对企业主的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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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1:股东和公司“钱不分家”
很多小企业主觉得“公司就是我的,钱放哪都一样”,结果用微信收公司货款、用个人卡付工资。一旦公司欠债,法院可能认定“财产混同”,股东就得拿自家房子、存款赔钱!
✅ 防坑指南:- 公司必须开对公账户,所有生意往来走公账。
- 股东借钱给公司要签借款协议,不能直接转个人卡。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保留好账本(哪怕公司停业也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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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2:法定代表人变更“只说不做”
某福公司说要换王某乙当老板,但没去工商局登记。结果王某乙稀里糊涂被卷入官司,差点背黑锅。
✅ 防坑指南:- 换法定代表人必须30天内去工商局办变更登记,否则“白纸黑字”的会议记录也无效。
- 股东退出公司时,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别留“烂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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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3:催债不及时,过期作废
王某甲幸好有2018年的《证明》,证明他每年都催债,否则3年诉讼时效一过,法院直接驳回。
✅ 防坑指南:- 借钱给公司?每年书面催一次(微信、邮件都算),保留证据。
- 公司欠别人钱?主动协商分期,避免对方突然起诉“翻旧账”。
最后说句大实话:
企业经营中,90%的法律风险都源于“图省事”——不签合同、混用账户、变更不登记。这个案子就是警钟:公司不是股东的“钱袋子”,财产独立才是护身符。 别等债主上门才想起补漏洞,那时可能房子车子都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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