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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规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确认,避免诉讼风险-包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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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11民初750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4月20日,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卖方,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买方,签订《水泥赊销合同》一份,约定: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购买铁鹏牌水泥,数量28万吨,单价为出厂价+9元,合计金额为7336万元;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垫付水泥货款总额不超900万元,900万元货款分期垫付,每个月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不低于当月使用量的60%,余下的40%逐月累计,最高累计不得超过900万元;水泥款达到900万元,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必须先款后货;合同终止后,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欠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水泥款,应在一个月内付清欠款,如不能及时付清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欠款额每日的千分之一执行;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公司坐落于长丰县西侧35、36、37、38幢房产设定抵押权。同年5月13日,双方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900万元。

2016年4月25日,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合盈东商贸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水泥赊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与原、被告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水泥赊销合同》基本相同,其中特别约定:此合同做为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补充合同,在经营期间中存在涉及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2016年8月31日,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书面致函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称安徽合盈东商贸有限公司系其下属单位,授权委托该公司与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水泥业务,由该公司负责支付货款和作为接受开票事宜,如在经营期间涉及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同时向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购了铁牌水泥与其他品牌的水泥,主要由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安排人员接受货物和办理货款结算,货款全部系由安徽合盈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

经过原被告结算确认,2018年1月18日,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欠款滞纳金确认函,主要内容是截止2017年12月,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供应水泥42880720.15元,已付款29260000元,欠款为13620720.15元,其中合同垫资额度为900万元,按合同欠款为4620720.15元。按照双方约定,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应2017年12月10日前付清该笔货款。由于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欠款按照年息12%计算延期付款滞纳金,截止2018年1月11日,延期时间为1个月,经计算滞纳金为46207.2元。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在欠款滞纳金确认函上盖章确认。2018年4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两份欠款滞纳金确认函,分别确认截止2018年1月应付欠款金额为4692889.07元,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应2018年1月10日前付清该笔货款;确认截止2018年3月11日应付欠款金额为1466775.07元,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应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该笔货款。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截至2018年7月30日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累计共拖欠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3966977.67元(其中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垫资900万元)。约定:一、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偿还按合同应付欠款4966977.67元及相关滞纳金;三、如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履行义务,须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按年息8%标准向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还款协议签订后,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又继续向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提供部分水泥,结算价格为379116.2元,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仍未支付。截至起诉前,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共向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供货49413613.87元,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通过合盈东公司支付35067521元,尚欠14346092.87元。

法院判决长丰县某元昌荣工贸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4余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0余万元,并按不同时间段和标准支付违约金;确认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在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欠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忽视的关键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确认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着企业能否在诉讼中获得全面支持

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告安徽某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一个重大"失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超出垫资900万元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原因很简单:原合同只约定了"合同终止后"的违约金,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逾期付款如何计算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法院认为"应视为没有约定",因此这部分高达上百万元的利息请求被驳回了。

但是! 对于后来双方签订的三份欠款滞纳金确认函中约定的滞纳金,法院却全部支持了。为什么?因为这些确认函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计算标准和时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这给我们企业的重要启示是:

  1. "签了合同就完事"的想法很危险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合同签了,就开始供货或提供服务,后续事情可以慢慢处理。但本案告诉我们,合同履行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规范管理。特别是当交易持续时间长、金额大时,一定要定期进行书面结算确认。

  2. "口头约定"不如"白纸黑字"
    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及时让被告在欠款滞纳金确认函上盖章确认,才使得这部分违约金得到了法院支持。如果只有口头约定,或者仅仅是财务对账单,很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

  3. 第三方参与交易要"责任明确"
    虽然货款全部由安徽合盈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但因为被告明确授权该公司付款并承诺承担责任,法院才认定被告仍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缺乏这种明确授权,原告很可能要与第三方打官司,增加维权难度。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每月做一次"法律体检"
不要等到欠款累积到很大才处理,建议每月或每季度与客户进行一次书面结算确认,明确当前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可以使用"结算确认函"或"对账单"形式,要求对方签字盖章。

违约金条款要"具体可行"
在合同中不仅要约定"要付违约金",还要明确计算标准(如"按年利率8%计算")、起算时间(如"逾期超过15日开始计算")。避免使用"按日千分之一"等可能被法院调整的过高标准。

第三方交易要有"书面授权"
如果客户安排第三方付款或收货,务必要求客户提供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第三方行为视为客户行为,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保留"全链条证据"
从合同签订、货物交付、货款结算到违约确认,每个环节都要保留证据。特别要注意:送货单要有签收、对账单要有盖章、催款函要留存邮寄凭证。

记住: 合同不是一签了之,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确认动作"都是在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准备。就像买保险一样,平时看似多花点时间做规范管理,关键时刻却能避免重大损失。

很多企业主说:"我们都是熟人,没必要这么麻烦"。但当纠纷真正发生时,"熟人"可能比"陌生人"更难沟通。本案中原、被告合作多年,最终还是对簿公堂,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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