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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操作不当企业仍需担主责,安全防护成雇主必修课-桐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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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10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在被告桐城市凌某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7月5日7时左右,王某在桐城市凌某有限公司厂房门口准备卸货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直接站立在案外人董某驾驶的卸货叉车的叉板上,在叉板上升过程中,因叉板晃动从叉板上跌落至地面,后又遭叉车碾压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桐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侧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伴腓骨骨折;2.脾外伤性破裂;3.左肺挫伤伴胸腔积液;4.左下腹皮肤裂伤;5.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胸廓塌陷。2019年8月31日出院,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用66,903.4元。审理中,被告桐城市凌某有限公司对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结论为:王某因高坠受伤致脾破裂行手术切除,属八级伤残;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属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7,000元。桐城市凌某有限公司已为王某垫付费用118,260元,并为其购买保险报销了52,210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桐城市凌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27,668.84元(总损失的60%扣除已垫付费用和保险报销部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为何要重视安全防护?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员工王某自己站上叉车导致受伤,似乎该“自认倒霉”。但法院却判决企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键原因在于:企业作为雇主,对员工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1. 员工操作失误≠企业免责
    王某未系安全带、直接站在叉车上,明显违反安全常识,法院认定他需承担40%责任。但企业作为管理方,既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防护栏),也未对员工进行规范操作培训,属于“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就像开餐馆不能只说“顾客自己小心别烫伤”,而必须确保厨房设备安全、员工持证上岗一样。

  2. “人道主义垫付”不等于“全责买单”
    企业前期垫付了11万多元,还买了保险报销5万多元,本以为能减轻责任。但法院明确:保险是企业为转移自身风险购买的,报销部分应从企业赔偿额中扣除,而非额外“功劳”。这提醒企业:别以为垫钱就能免责,关键要从源头防风险

  3. 赔偿计算有“坑”,企业易吃哑巴亏
    原告最初索赔33万多元,法院最终核定总损失约30万元。企业若没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可能按原告单方鉴定结果(更高伤残等级)赔偿,多赔数万元。更隐蔽的是: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项目看似小额,但累计会放大损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小贴士:很多企业觉得“安全事故概率低,安全投入是浪费钱”。但此案中,企业因省下安全防护成本,最终多赔近3万元(若全责需赔18万+)。安全防护的钱,本质是“最划算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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