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后发包方仍需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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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11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月22日,桐城市东部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某城公司")与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成某公司承包施工"桐城市龙腾大道工程K0+000-K1+160"工程,合同价为47647868.84元。2020年4月9日,成某公司将上述工程"以内部员工责任制形式"由吴某承包施工完成,双方并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内部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内容:成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桐城市龙腾大道工程(K0+000-K1+16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成某公司完成的所有义务。承包方式以承包价为限由吴某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约定成某公司收取工程款2.3%的预提费用,其中2%为管理开支等项费用,0.3%为工程资料保证金。另,吴某按合同约定向成某公司交纳了履约保函保证金95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进行施工。2020年7月16日东部某城公司拨付工程款882万元,9月29日拨付工程款846万元,合计1728万元(不包括春节期间拨付的农民工工资)。项目工程分项施工部分,于2020年12月10日竣工,2021年1月1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1年1月2日,龙腾大道一标已建成工程依实行分段验收、跟踪审计要求,K0+335--K1+16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价32966540.80元。2021年2月2日,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部某城公司支付工程款505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桐城市东部某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吴某支付工程款5055000元,同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但容易被忽视的道理:工程转包后,发包方不能简单地"只认合同不认人"。很多人以为,既然合同是和成某公司签的,那钱就只该付给成某公司,跟实际干活的人没关系。但法院的判决打破了这种想法。
为什么发包方要直接给实际施工人付款?
关键在于:东部某城公司其实早就知道工程被转包给了吴某。他们不仅知道,还直接把工程款打到了吴某管理的分公司账户上(文中提到"为管理和结算工程款往来的方便,成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在本地设立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让法院认定东部某城公司不能继续假装不知道,而必须对实际干活的人负责。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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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内部承包"陷阱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内部承包合同"就能合法转包,其实不然。像本案中,成某公司把整个工程以"内部员工责任制"名义转给吴某,法院直接认定这是违法转包。企业作为发包方,如果发现承包方用这种形式转包,一定要及时制止,而不是默许甚至配合。 -
付款前必须"验明正身"
东部某城公司最大的失误是:在明知成某公司已将工程全部转给吴某的情况下,仍然按成某公司的指示付款,结果导致要重复付款。企业支付工程款前,必须严格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合同约定的账户,切勿因"方便"而改变付款对象。 -
保留关键证据
如果发现承包方有转包迹象,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停止转包,并保留沟通记录。像本案中,如果东部某城公司能证明他们不知情且已尽到监督义务,可能就不会被判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
分段验收要谨慎
本案中,政府会议纪要确定"实行分段验收、跟踪审计",结果成了实际施工人直接索款的依据。企业在进行分段验收时,务必确认每段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与合同一致,避免留下法律漏洞。 -
承包方债务风险预警
吴某起诉的直接原因是"成某公司存在债务违约风险"。作为发包方,企业应定期了解承包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财务异常,应暂停付款并咨询专业律师,而不是等到官司上门。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写入"禁止转包"条款,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 建立工程款支付三级审核制度:财务部门核对账户信息、法务部门审核付款依据、管理层最终审批。
- 每月派专人到工地核实施工人员身份,拍照留证。
- 发现转包迹象时,立即发函要求整改,不要因"不好意思"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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