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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获出租方同意更换设施费用难获支持-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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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23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月8日,桐城市某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豪酒店”)与桐城市龙眠街道某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郊社居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某豪酒店承包经营某郊社居委所有的原“四星宾馆”,承包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每年支付承包款20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但某豪酒店实际承租至2020年12月。
承包期间,某豪酒店将老式煤炭锅炉更换为生物环保锅炉,对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并主张为安装消防设施等垫付了118万余元费用,要求某郊社居委承担。某豪酒店称更换锅炉和电梯是经对方同意且符合政策要求,消防设施则是因房屋原未通过消防检查被查封后垫资安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作为承租方,如果未经出租方明确同意就自行更换或增设房屋设施,后续很难要回费用。 法院之所以不支持某豪酒店的诉求,关键在于三点:

  1. “同意”必须留证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改善租赁物需经出租人同意。某豪酒店声称更换锅炉、电梯是“经对方同意”,但拿不出书面确认(如签字合同、邮件、微信记录),法院自然不认可。现实中,出租方口头说“可以”很常见,但打起官司来,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
  2. 分清“经营成本”和“出租方责任”:电梯年检、锅炉环保改造这类支出,本质是酒店日常经营必需的开销(比如电梯不保养就无法营业),法律上默认由承租方承担。除非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出租方负责XX设施更新”,否则法院不会判出租方买单。
  3. 证据时效要匹配:某豪酒店提交的消防设施合同都在2013年6月前,但租赁期从2013年8月才开始。时间对不上,就像拿“昨天的发票”报销“今天的费用”,法院当然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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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已按规范匿名处理,如桐城市某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某郊社居委、项某玲、潭某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