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获出租方同意更换设施费用难获支持-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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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23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月8日,桐城市某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豪酒店”)与桐城市龙眠街道某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郊社居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某豪酒店承包经营某郊社居委所有的原“四星宾馆”,承包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每年支付承包款20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但某豪酒店实际承租至2020年12月。
承包期间,某豪酒店将老式煤炭锅炉更换为生物环保锅炉,对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并主张为安装消防设施等垫付了118万余元费用,要求某郊社居委承担。某豪酒店称更换锅炉和电梯是经对方同意且符合政策要求,消防设施则是因房屋原未通过消防检查被查封后垫资安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锅炉更换未证明已获某郊社居委同意,且锅炉属于可拆除物,费用应由某豪酒店自行承担;
- 电梯检测维修费是酒店经营必要支出,与出租方无关;
- 消防设施改造证据均发生在租赁期开始前(2013年8月1日前),与本案无关;
- 变压器更换仅有两张收条,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某豪酒店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3元由某豪酒店自行负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作为承租方,如果未经出租方明确同意就自行更换或增设房屋设施,后续很难要回费用。 法院之所以不支持某豪酒店的诉求,关键在于三点:
- “同意”必须留证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改善租赁物需经出租人同意。某豪酒店声称更换锅炉、电梯是“经对方同意”,但拿不出书面确认(如签字合同、邮件、微信记录),法院自然不认可。现实中,出租方口头说“可以”很常见,但打起官司来,白纸黑字才是硬道理。
- 分清“经营成本”和“出租方责任”:电梯年检、锅炉环保改造这类支出,本质是酒店日常经营必需的开销(比如电梯不保养就无法营业),法律上默认由承租方承担。除非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出租方负责XX设施更新”,否则法院不会判出租方买单。
- 证据时效要匹配:某豪酒店提交的消防设施合同都在2013年6月前,但租赁期从2013年8月才开始。时间对不上,就像拿“昨天的发票”报销“今天的费用”,法院当然不认账。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划重点”:在租赁合同中单独列明“设施维修责任条款”,例如:“出租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及消防、供电等基础安全设施;承租方新增或改造设施需书面申请,出租方7日内未回复视为同意。”避免模糊表述。
- 花钱前先“留痕”:更换锅炉、电梯等大额支出前,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获得出租方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但要保存原始载体并及时公证。
- 发票和合同“对时间”:所有支出凭证(发票、合同)的日期必须严格落在租赁期内。像本案消防设施证据早于租赁开始日,再贵的费用也白搭。
- 警惕“口头承诺”:出租方负责人说“放心改,费用我来担”?立即补个书面确认!否则纠纷发生时,对方换个负责人就能“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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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均已按规范匿名处理,如桐城市某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某郊社居委、项某玲、潭某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