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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也要赔全款?-太和财产损失保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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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10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9月11日晚,田某朋驾驶登记在太和某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U××半挂牵引车(挂车皖K××),在G35高速上与张某军驾驶的豫J8××作业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货物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交警认定张某军负全责。太和某润公司支付施救费8000元、拖车费9500元,并委托评估机构认定车损164995元。后经法院重新评估,确认车损为142577元。因该牵引车在紫金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5.8万元车损险,太和某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87495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车损142577元、施救费8000元、拖车费9500元,合计160077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风险点

1. 误以为“无责=不赔”,白白错过理赔机会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我方车辆无责”为由拒赔,但法院明确指出:只要买了车损险,即使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也必须先赔你全款
▶ 企业风险:很多公司事故后只找责任方索赔,忽视自己的保险合同权利。若责任方跑路或没钱赔,企业将血本无归。
✅ 防范建议:

2. 施救费分摊争议,凭证不全可能被拒赔
保险公司曾主张“挂车未投保,施救费应剔除挂车部分”。但法院认定:主挂车一体施救时,费用无法分割,保险公司必须全赔
▶ 企业风险:企业自行施救时若未区分主挂车费用,或未保留正规发票,保险公司可能扣减赔偿。
✅ 防范建议:

3. 以为“没写追偿权=丢权利”,错失后续追偿
保险公司抱怨“法院没写明追偿权”,但法院强调:保险公司赔完后,自动获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无需法院特别确认
▶ 企业风险:企业若自行理赔后,可能因不懂“代位追偿”规则,放弃向责任方追钱。
✅ 防范建议:

关键提醒:保险不是“出事才用”的灭火器,而是企业经营的“备用金”。就像本案,太和某润公司因及时用好车损险,16万损失全额拿回;若只等责任方赔偿,可能面临“对方没钱赔、自己垫钱修”的双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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