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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疫情不可抗力证明不足企业仍需支付违约金-太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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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52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4月7日,胡某、张某与太和县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太和县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119万元。合同规定,太和县某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高于房款的千分之十五。胡某、张某在庭审中承认于2022年3月28日收房。太和县某公司声称因新冠疫情停工85天(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供了社区盖章的《证明》。

法院判决:太和县某公司需支付胡某、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783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两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踩的“坑”:疫情不是“万能挡箭牌”,合同条款也可能“白纸黑字却无效”。作为企业,千万别以为“疫情来了就能免责”或“合同写了上限就能少赔钱”。法院的判决直接点破关键:

  1. “疫情停工”必须拿出“铁证”,光说不练要吃亏
    太和县某公司辩称疫情导致停工85天,但法院只认了30天!为什么?因为公司提供的社区《证明》只有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属于“无效证据”。法院最终只参考了政府正式文件(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知),酌定扣除30天。
    风险提示

    • 企业遇到疫情、暴雨等不可抗力时,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政府停工通知、工地停工日志、员工考勤记录、与客户的书面沟通记录等。
    • 别拿“社区证明”“内部报告”当救命稻草——这些必须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法院可能直接无视。
    • 行动建议: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不可抗力证明方式”(例如:“需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红头文件”),出事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客户并附证据。
  2. “违约金上限”条款可能无效,格式合同别“坑”消费者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违约金最多赔千分之十五”,但法院直接判它无效!理由很犀利:这是企业为重复使用提前拟好的格式条款,没和客户商量过,属于“不公平条款”。结果企业不仅不能用上限“封顶”,还得按日万分之一老老实实赔钱。
    风险提示

    • 企业别在合同里埋“霸王条款”(比如单方面限制赔偿、免除己方责任)。一旦涉及消费者,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公平。
    • 特别是房地产、电商、教育等行业,常用格式合同,更要警惕——“没谈过的条款=可能无效”
    • 行动建议
      • 关键责任条款(如违约金、解约条件)加粗提示客户,并让客户手写确认“已知晓并同意”;
      • 遇到大客户时,主动协商修改条款,避免“一刀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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