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可替代购房付款,企业需规范债务转移操作-宜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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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5民终22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5年1月21日,李某与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所有购房款,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收到购房款100万元的收据,并交付了房屋。同时,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物业委托出租经营协议书》,租期从2015年1月22日起五年。尚某华向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李某主张其通过将对尚某华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了购房款。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尚某华出具欠条属于“债务加入”(即尚某华同意代付,但李某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并非债权转让,因此拒绝为李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驳回李某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驳回宜都某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李某已通过债权转让完成付款义务,公司必须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企业接受第三方欠条冲抵款项时,若操作不规范(如未明确约定性质、随意出具收据),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债权转让”,导致企业丧失追索权,甚至被迫履行合同义务。
为什么企业容易栽跟头?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陷阱:
- 一张收据定胜负:公司当天就给李某开了“收到购房款100万元”的收据,还立刻交房、让关联公司签租房合同。这等于向法院“自证”:钱已收齐,交易已完成。
- “债务加入”变“债权转让”:公司以为尚某华的欠条只是“帮李某代付”,但法院认为,从收据、交房、欠条三者联动看,这明显是李某把债权“卖”给了公司,公司不能再找李某要钱。
- 拖五年酿大祸:公司五年都没向李某追讨“未付房款”,法院觉得“太反常”——真有欠款,早该催了!这种拖延反而坐实了付款已完成。
企业必学的3条防坑指南(通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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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必须“写清楚”
- 错误做法:口头说“用老王的欠款抵房款”,或让老王随便写张欠条。
- 正确操作:
- 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
✅ “乙方(客户)将对第三方的债权【具体金额+债务人姓名】转让给甲方(企业),甲方收到转让通知后视为房款已付。”
❌ 别写“第三方代付”“债务加入”等模糊词——这会让法院认为客户还得付钱! - 实操口诀:签合同时,让客户、第三方、企业三方共同签《债权转让确认书》,并保留转账记录或欠条原件。
- 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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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别乱开,关键写“待定”
- 错误做法:像本案一样,直接开“收到购房款XX元”,哪怕钱没到账。
- 正确操作:
- 若用债权抵款,收据写:
“今收到【客户姓名】提供的【债务人姓名】欠条(金额XX元),用于冲抵购房款。待债务人实际支付后,本收据转为正式房款凭证。” - 实操口诀:收据加一句“本凭证以债务人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避免被当“已收款”证据。
- 若用债权抵款,收据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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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马上“踩刹车”
- 错误做法:怀疑债权不真实,却沉默五年(像本案公司),等客户告你时才喊冤。
- 正确操作:
- 收到欠条后30天内,发书面函给客户和债务人:
“请于X日内提供债权真实性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否则视为房款未付。” - 若债务人没履约,立刻发《催款通知》并保留邮寄凭证——拖得越久,越难翻身!
- 实操口诀:企业法务/顾问每月查一次“待履行债务”,超期未清零的,马上启动法律程序。
- 收到欠条后30天内,发书面函给客户和债务人:
最后提醒老板们:
债务转移不是“省事捷径”,而是“法律雷区”。本案中,公司就因一张收据+一个欠条,赔了官司还倒贴诉讼费。记住:凡是用“别人的欠款”抵你的钱,必须三方签字、书面留痕、及时跟进。拿不准时,花500元咨询律师,远比赔100万打官司划算!
征和律师风险提示:企业日常经营中,90%的纠纷源于“图省事”。规范操作看似多花10分钟,实则省下90%的诉讼成本。如需定制《债务转移操作清单》,欢迎联系征和企业法律顾问团队。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要求隐名处理,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