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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约定模糊将按市场利率计算-西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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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陕0113民初7424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2日,庐江某限公司(乙方)与西安某团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庐江县城关小学惠民小区项目”供应空心砖。合同明确:甲方按月支付对账单金额60%,春节前付总款80%,工程停用材料后5个月内结清余款;若甲方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若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甲方付款延迟,乙方需谅解且不计息”。

合同签订后,乙方供货至2020年10月4日,总货款367800元。2020年11月13日,甲方项目部在《对账函》签字确认欠款172839元;2022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封账协议》确认最终欠款100039元。甲方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以“建设单位资金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且主张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西安某团公司需向庐江某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39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3月5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主张的1.5倍LPR违约金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模糊条款埋雷,企业吃大亏!

本案看似是“谁欠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三大致命漏洞,尤其值得供货方和施工方警惕:

1. “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这种写法=白写!
合同约定违约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既没写清是哪家银行(工行?建行?),也没说明是哪个时间点的利率(2019年还是2023年?)。法院直接认定“约定不明”,转而按LPR(市场普遍认可的贷款利率标准)判利息。企业教训:签合同时绝不能图省事写“参照银行利率”。正确写法是:“违约金=未付款×当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或直接写明具体数值(如“年化3.45%”)。否则一旦打官司,模糊条款会被直接推翻!

2. 口头承诺“等建设单位打款”?没证据=没保护!
西安某团公司辩称“因建设单位钱没到账所以不付钱”,按合同可免责。但法院追问“哪天起建设单位没打款?有没有书面证明?”时,公司拿不出任何材料。企业教训:合同里写了免责条款,不等于自动生效!如果真遇到第三方拖延付款(比如业主方欠工程款),必须立即:
✅ 书面通知供应商:“因XX单位未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第X条暂缓付款”;
✅ 保存业主方的欠款证明(如催款函、会议记录);
✅ 每隔30天发一次催款提醒并保留记录。
否则就像本案被告,有免责条款也败诉!

3. “工程停用材料”时间点不清,利息多算5个月!
合同约定“工程不再使用货品后5个月内付清余款”,但双方没确认“何时停用”。法院只能按最后一次供货日(2020年10月4日)推算,将付款截止日定为2021年3月4日。若甲方能证明2020年12月就停用了材料,就能少付3个月利息。企业教训:涉及“时间节点”的条款(如停工、验收),必须配套操作流程:
⚠️ 要求对方在停用材料当天签《终止供货确认书》;
⚠️ 合同注明:“以书面确认日期为准,逾期未确认则以最后供货日推算”。

一句话总结风险:企业签合同时省下的10分钟明确条款,可能换来打官司时10万元的损失!

企业防坑指南

  1. 违约金条款三要素:写明利率标准(LPR/固定值)+ 明确参照时间点(如“违约当月LPR”)+ 注明计算起始日(如“逾期第11日起算”);
  2. 免责条款要“留痕”:遇到第三方原因导致违约,24小时内发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3. 关键节点双确认:对“工程停工”“材料停用”等事件,要求双方当日签署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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