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及时确认欠款将影响利息计算权益-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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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61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3月20日,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怀远某院设计院承担隆鑫·江北花园6#、7#楼建设工程设计,设计费为49976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完成出图和图纸审查付费60%;工程完工后付费40%等内容。该合同由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怀远某院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沈某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公章予以确认。2013年3月,怀远某院设计院分别出具《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隆鑫·江北花园6#楼施工图》、《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隆鑫·江北花园7#楼施工图》。2014年3月18日,怀远某院设计院交付设计成果。现隆鑫·江北花园6#、7#楼已完工并交付使用。
2013年-2018年期间,怀远某院设计院又为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承建的项目进行勘察、测绘,分别签订下列7份《测绘合同》。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盛世豪庭4-6#、8-9#楼竣工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89043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隆鑫·盛世豪庭居住小区6#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2015年9月28日出具《隆鑫·盛世豪庭居住小区4#、5#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2016年7月11日出具《隆鑫·盛世豪庭居住小区8#、9#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盛世豪庭6#、8#、9#楼沉降观测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45000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分别于2014年8月5日出具《盛世豪庭6#楼沉降观测成果》,2015年7月21日出具《盛世豪庭8#楼沉降观测成果》及《盛世豪庭9#楼沉降观测成果》。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盛世豪庭地形及管线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19700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隆鑫·盛世豪庭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竣工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63780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沉降观测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15000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于2014年12月25日出具《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沉降观测成果》。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华仑国际文化广场地形及管线测量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3824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
怀远某院设计院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就永平派出所定位放线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该工程决算工程费用计2000元等内容。怀远某院设计院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怀远县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
2020年4月26日,怀远某院设计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所以怀远某院设计院为发函单位向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发出《企业(单位)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3月31日,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尚欠怀远某院设计院江北花园6#、7#楼施工图设计49976元;盛世豪庭4-6#、8-9#楼竣工测量89043元;盛世豪庭6#、8#、9#楼沉降观测45000元;盛世豪庭地形及管线测量19700元;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竣工测量63780元;华仑国际文化广场综合楼沉降观测15000元;华仑国际文化广场地形及管线测量3824元;永平派出所定位放线2000元等内容。后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在内容无误处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结果: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怀远某院设计院工程款288323元及利息(利息以28832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点:欠款确认时间点直接决定利息起算时间,进而影响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
在本案中,设计院虽然主张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从2020年4月26日(即对方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的日期)开始计算。为什么差这25天就这么重要?假设按3.85%的年利率计算,288323元的欠款,25天的利息差额就有约750元。对企业来说,每一笔欠款拖延的时间越长,损失的利息就越大。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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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确认债权,不要拖延:本案中,设计院从2013年就开始提供服务,直到2020年才进行对账确认。这么长的时间跨度不仅增加了对方可能倒闭的风险,还导致利息损失。建议企业建立定期对账机制,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往来账款,及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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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询证函:本案中,设计院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企业询证函》成为关键证据。企业应学会规范使用这类文书,确保内容明确(欠款金额、项目明细、截止日期等),并要求对方加盖公章而非仅签字(避免日后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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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本案的设计合同中仅简单约定"工程完工后付费40%",但没有明确具体时限。建议在合同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余款",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如LPR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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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曾将诉讼请求从362281元变更为288323元,虽然最终获支持,但变更过程可能增加诉讼风险。建议企业在起诉前做好充分核算,避免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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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催收,保留证据:如果对方拖欠款项,除了发函确认外,还要保留催收证据(如微信、邮件记录),这些都可能成为日后主张权利的依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对方是老客户,关系不错,晚点付钱没关系",但现实往往是,等到真的需要钱时,才发现对方已经资金链断裂。本案中,如果怀远某鑫房地产公司在2020年4月26日之后破产,那么设计院可能连本金都难以收回,更别说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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