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约行为在疫情前发生不能免除责任-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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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民终7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1日,安徽楚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某公司")与和县和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和某公司为楚某公司位于和县项目工程提供混凝土,供货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于次月20日对账,楚某公司需在2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70%;商品混凝土停用超过一个月需付至总货款的85%,余款在停用三个月内付清;若楚某公司违约,需按月息2分支付滞纳金。合同第九条还约定,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和某公司按约供货,双方确认楚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停用混凝土,同日对账确认欠款3,392,979.1元。对账后楚某公司支付了约140万元,仍欠1,981,239.1元。和某公司为追讨欠款支出律师费128,384元,并申请法院冻结楚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
法院判决楚某公司支付和某公司货款198万余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同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楚某公司上诉称"停用日期应为2019年12月24日"且"疫情导致无法付款应免责",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启示:企业如何守住"疫情免责"的法律红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大坑:
坑1:把"疫情"当万能挡箭牌
楚某公司辩称"疫情期间工程停工,所以不能付款"。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合同违约时间在2019年11月24日(停用混凝土日),而疫情是2020年1月后爆发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前,当然不能甩锅给疫情! 最高院指导意见明确:只有"疫情直接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才能免责。就像你1月欠了朋友钱,不能因为2月下暴雨就不还——道理很简单,但很多企业总想蒙混过关。
坑2:合同细节模糊埋雷
双方对"停用日期"争执不下:楚某公司称对账日期(12月24日)才是停用日,但法院根据实际供货记录认定为11月24日。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是"停用超过一个月付85%",但企业往往忽略"停用"如何认定。 试想:如果你只口头说"下个月不用货了",却没书面确认,对方咬定你12月才停用,付款时间就晚一个月!这直接导致违约金多算30天,198万货款的违约金就多出近8万元。
坑3:违约成本远超想象
楚某公司以为只欠货款,殊不知法院判其一并承担:
- 按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约年化15.4%)
- 12.8万元律师费
- 近3万元诉讼费
合计多付30多万! 更惨的是,合同里原本约定"月息2分"(年化24%),若法院没调整,违约金会更高。很多老板觉得"晚点付钱没关系",却不知违约金可能比本金还吓人。
企业避坑指南(3招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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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盯死"时间点"
- 明确约定"停用""交货""付款"等关键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以书面通知为准")
- 示例:把"商品混凝土停用"改成"甲方书面确认停止使用混凝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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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困难立即"留证据+书面沟通"
- 若真因疫情无法履约,24小时内发书面通知(邮件/函件),附停工证明、政府文件等
- 千万别学本案楚某公司:违约后不沟通,等对方起诉才喊"疫情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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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要合法合理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年化14.8%(当前LPR4倍)才可能获法院全额支持
- 超出部分会被调减,但企业仍要承担诉讼成本(本案律师费12万照付)
记住:法律不保护"事后诸葛亮"。 疫情期间我们接触过大量咨询,90%的企业败诉都是因为——
❌ 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前却想赖账
❌ 没保存沟通记录证明"确因疫情导致违约"
❌ 合同里没约定不可抗力处理方式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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