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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无需为司机个人事故担责-含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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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17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9日,姜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正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16时40分许在交叉口与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姜某因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70%),孙某负次要责任(30%)。事故导致孙某全身多处骨折、胆瘘等重伤,经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姜某驾驶的客车登记在含山某彩汽车客运公司名下,但实际由姜某个人出资购买并挂靠运营,车辆在人保马鞍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责险。孙某治疗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另产生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合计64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人保马鞍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在商业险内赔偿25.5万余元;
  2. 姜某个人承担非医保费用3.9万元(因已垫付4.2万元,孙某需返还其2970元);
  3. 含山某彩汽车客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驳回孙某关于其哥哥被扶养生活费等部分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挂靠车辆出事故,挂靠单位未必“背锅”——但管理漏洞可能引火烧身!
本案中,含山某彩汽车客运公司之所以免责,关键在于法院认定:车辆由姜某实际所有并独立运营,客运公司仅提供挂靠资质,未参与车辆控制或收益分成。但企业需注意:

风险二: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企业投保时埋的坑要提前填平!
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5.5万余元),最终由姜某个人承担。对企业而言:

风险三:员工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企业能减损!
保险公司曾辩称“孙某已获工伤赔偿,不应再拿交通事故赔偿”,但法院明确:工伤保险是法定待遇,交通事故是侵权赔偿,两者互不冲突。对企业警示:

企业风险防范行动清单

  1. 挂靠车辆“三必须”:必须签书面协议、必须定期检查车辆保险/年检、必须拒绝参与实际运营;
  2. 投保“两查清”:查清免责条款细节、查清是否覆盖医保外费用;
  3. 事故处理“不拖延”:48小时内固定司机资质、车辆状况等证据,避免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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