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投保主体不清,理赔可能泡汤 - 当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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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2民初10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当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12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分户单,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4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2月22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2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电子批单中的雇员名单包含杨某华等人。
当阳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20年12月23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2月24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23日二十四时止。保单电子批单中的雇员名单同样包含杨某华。
2021年11月20日上午10时17分许,杨某华在上班时意外摔倒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并因医治无效于2022年1月15日死亡。杨某华受伤出险后,保险公司对团体意外险进行了理赔,但对雇主责任险未予理赔。
另外,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地址均位于当阳市,法定代表人均为杨某,也均由杨某实际经营、控制。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办理投保前知晓两公司之间的关系。杨某华受伤后,某食品公司补缴了工伤保险,人社局认定杨某华系工伤。2022年1月21日,杨某华家属与两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两公司赔偿1247744元,两公司已支付赔偿款。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当阳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当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63万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耍赖不赔钱”,实则暴露了企业投保时的一个致命漏洞:关联企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却未理清投保主体,导致理赔时互相“踢皮球”。
简单说,两家企业(合作社和食品公司)是同一拨人在管,员工杨某华实际在食品公司干活(比如加工酱菜),但合作社却单独买了雇主责任险。出事后,保险公司立刻抓住把柄:“人是给食品公司干活的,合作社的保险不赔!”幸亏法院看穿了关联关系,认定食品公司也有索赔权,否则63万赔偿款就打水漂了。
对企业而言,风险就藏在“我以为可以”的侥幸心理里:
- 风险点1:投保主体和实际用工“对不上号”
比如员工明明在A公司上班,却让B公司(即使关联)买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会咬死“人不是给B干活的”,直接拒赔。本案中,若非两家企业高度混同(同一地址、同一老板),法院很难支持索赔。 - 风险点2:业务员口头承诺≠法律保障
企业常听信保险业务员说“两块牌子一起保没问题”,但出事后保险公司翻脸:“合同写的是合作社,食品公司没资格告我!” 业务员知情不等于公司担责,法院只看白纸黑字的合同。 - 风险点3:理赔时“转让权利”玩不转
本案企业赔了家属钱后,想凭家属签的协议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但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对象只能是雇主(即投保的合作社),食品公司作为“外人”想掺和,差点被法院踢出诉讼。
企业这样操作,才能守住理赔底线:
- 用工和投保必须“门当户对”
- 员工在哪家公司签合同、领工资、干具体活,就让哪家公司买保险。
- 若员工同时服务多家关联公司(如“一套人马”),投保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本保险覆盖关联企业共同用工”,并让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别口头约定!
- 投保前做“身份澄清”
- 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关系证明(如营业执照、股东名单),要求在保单备注:“投保主体包括XX关联企业,员工名单共享”。
- 拒绝业务员“垫保费”“随便填”的操作——本案业务员先行垫付保费,反而让企业陷入“主体混淆”陷阱。
- 出险后三步走,别慌乱
- 第一时间固定用工证据:考勤记录、工资单、工作现场照片,证明员工确实在投保主体公司工作。
- 与家属达成赔偿时,明确约定“仅由投保主体公司支付”,避免多家公司混同赔付,让保险公司抓把柄。
- 理赔遭拒别硬扛,立即收集业务员知情证据(微信、录音),证明保险公司当初默许关联投保。
记住:保险不是“交钱就完事”,而是“按规矩才能拿钱”。
企业常因“图省事”让关联公司代投保,结果理赔时才发现——合同写的是“张三”,干活的是“李四”,保险公司一句“主体不符”就能全身而退。花1小时理清投保主体,远比事后打官司6个月更划算。尤其劳动密集型行业,务必每年核查:员工花名册、投保公司、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完全一致?别让“一套人马”成了理赔路上的“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