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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企业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 凤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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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35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月5日13时20分许,陈某驾驶皖A×××××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X025线0KM+800M处超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皖A×××××轻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吕某驾驶的皖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袁某受伤,三车均受损。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并依法作出第3404211****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袁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被送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挫裂伤、右面部撕脱伤、右耳廓挫裂伤等,手术室急诊给予"清创缝合术"后收入ICU监护治疗,后转入口腔科予以支持治疗,出院情况:面部切口缝线已拆除,伤口愈合良好,右口角歪斜,鼓气漏气。出院医嘱"两周后我科门诊复诊,我科随访"。实际住院18天,医疗费20163.85元。2020年5月11日,袁某在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治疗,医疗费114.73元、321.46元、150元,共计586.19元。

2020年7月6日,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接受袁某委托,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并作出安徽朝阳司鉴所(2020)法临鉴字第2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袁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面动脉、面静脉断裂,右面神经损伤,头部挫裂伤,右面部撕脱伤,右耳廓挫裂伤,颧骨骨折,左桡骨骨折等,其右面部撕脱伤遗留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袁某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该起鉴定的鉴定费为1300元。

陈某驾驶的皖A×××××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安徽驿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陈某,系陈某挂靠安徽驿某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在安诚财保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吕某驾驶的皖D×××××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吕某,该车在人保财险凤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为袁某。

法院判决结果:安诚财保安徽分公司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合计127159.84元,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驿某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需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启示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给我们企业带来了一个重要警示: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可能要为挂靠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人可能认为,挂靠只是"挂个名",实际车主自己开车出事与公司无关。但本案清楚地表明:陈某虽然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因车辆登记在安徽驿某有限公司名下,法院认定安徽驿某有限公司需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

  1. 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利益与风险对等:被挂靠企业通常会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享受了挂靠带来的经济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3. 便于受害人索赔:挂靠人往往是个人,赔偿能力有限,而被挂靠企业通常有更强的赔偿能力,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谨慎选择挂靠关系

2. 加强日常管理

3. 购买足额保险

4.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5. 避免"空壳挂靠"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就没事",但本案中虽然保险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失超过保险限额,安徽驿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仍需用公司财产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被强制执行。

企业主应当明白,挂靠经营不是"躺赚",而是伴随着法律责任。在享受挂靠带来的管理费收入时,必须同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甚至影响企业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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