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将丧失索赔权利-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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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皖0421民初18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魏某综合养殖场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类型为集体所有制。2002年11月30日凤台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成立该养殖场,2003年元月20日办理了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676平米,用地面积3520平米),2003年4月29日凤台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4.6亩,期限为2年。
2007年10月1日,中煤新集某源一矿工作人员会同新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魏某综合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登记,制作了"村房屋、附属物现场调查表"。2008年12月8日中煤新集某源与新集镇政府签订《新集一矿六采区常庙、魏某村塌陷拆迁补偿协议》。
中煤新集某源提供的2008年9月的补偿明细表载明马某(魏某综合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担任魏某村村支部书记)领取了补偿款396799元。
魏某综合养殖场主张中煤新集某源应赔偿其厂房损失1071396元、青苗费损失219780元等合计3386755.47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煤新集某源赔偿魏某综合养殖场损失6750元(仅为桥的损失),驳回魏某综合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94元中魏某综合养殖场需自行承担33826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再大的损失也可能一分都拿不到!
具体来看三大风险点:
1. 诉讼时效不是"橡皮筋",拖过三年就"断"了
魏某综合养殖场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从2008年知道权利受损到2021年才起诉,整整拖延了13年!法院明确指出: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那天起,3年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不再保护。就像手机过保修期一样,过了期限厂家就不再负责。企业一旦发现权益受损(比如被拖欠货款、财产被损坏),必须立即行动——发律师函、保留证据、必要时起诉,千万别想着"再等等"。
2. 证据不全等于"白忙活"
魏某综合养殖场主张的青苗费、机械设备等损失,因为拿不出付款凭证、损失清单等证据,法院直接说"不支持"。现实中很多企业吃亏在:
- 厂房被淹只拍照片不录像(照片可能被质疑造假)
- 设备损坏不找第三方评估(自己估算法院不认)
- 补偿协议签字时不写明"仅针对某项目"(导致已补偿项目被重复索赔)
建议:日常经营中养成"三留习惯"——留原件、留记录、留见证人。重要现场第一时间录像并标注时间地点,补偿协议务必写清"本款项包含XX项目,双方无其他争议"。
3. 补偿款签字要当心,别让"代表"变"全包"
本案中马某既是养殖场法人又是村支书,在补偿汇总表上签了字,法院据此认定养殖场已获得补偿。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只是代表村里签字",结果被法院认定为已放弃企业索赔权。
血泪教训:
- 个人签字和企业签字必须严格分开
- 领取补偿款时注明"此款项仅用于XX用途"
- 涉及多方利益时,让对方在协议中明确"不影响企业另行主张权利"
给企业的三句保命话:
✅ 权益受损别沉默,3年内必须动起来
✅ 证据收集要趁早,手机拍照不如专业评估
✅ 签字盖章先看懂,模糊表述等于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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