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故赔偿不能因员工无固定工资少赔 - 肥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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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47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30日,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合肥市某路段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撞上卫某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卫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程某负全责。卫某住院6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卫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卫某未提供完整工资流水,无法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拒绝赔付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 虽卫某工资发放不规律、无完整流水,但能证明其从事建筑行业,故按安徽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221元/天)计算误工费3.3万余元;
- 车辆损失因无维修发票,酌定赔偿500元。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卫某16.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驳回其他诉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员工工资不固定≠企业能少赔!
本案暴露企业两大认知误区,极易引发高额赔偿风险:
误区1:“员工没签合同/工资不规律,出事后就能少赔”
许多企业(尤其建筑、物流等行业)认为:若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或零散发放,发生事故后因“无证据证明实际收入”,企业可拒赔误工费。但本案法院明确:只要能证明员工从事某行业(如银行流水显示从事建筑工作),即按该行业全省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想靠“灵活用工”逃避赔偿,反而可能因法院适用更高标准(如建筑业日薪221元)赔得更多。
误区2:“损失无发票就不赔”
企业常以“员工没修车发票”“没医疗费明细”为由拒赔车辆或医疗损失。但法院指出:事故认定书已载明车辆受损,即推定存在维修必要性,可直接酌定赔偿金额(如本案500元)。 企业若死抠“无发票不赔”,既无法免责,还可能因拖延赔付被加判诉讼费(本案保险公司多付566元案件受理费)。
企业风控关键动作:
- 规范用工留痕:即使临时工,也要通过简易协议+工资转账记录固定劳动关系及收入水平,避免法院按行业高标准推算;
- 事故后主动取证:员工车辆/物品受损时,协助其拍照留存、开具维修单据,而非简单拒赔;
- 保险条款要实操: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明确“非医保用药”“间接损失”等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避免理赔时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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