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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团体保险必须确认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当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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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3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湖北某机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向某(已故)通过公司行政主管望某红联系中国人寿当阳某支公司业务员熊某宏购买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2月3日,望某红向熊某宏支付了28名员工(每人120元)的保险费共3360元。熊某宏将款项和员工信息转给中介平台业务员庄某操作投保。2023年12月23日,向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住院93天,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后于2025年1月13日因脑出血后遗症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向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天津某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向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实际支付保费的是湖北某机设备有限公司,但保险单上显示的投保人天津某人公司与向某并无劳动关系。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有天津某人公司盖章的《投保声明书》,但无法证明已向被保险人向某本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

法院判决:中国人寿天津某分公司需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14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时,不能只付了钱就万事大吉!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钱交了、保单收到了"就等于保障到位了,结果出了事保险公司却说"不赔",就像本案中企业花了3360元买保险,却差点一分钱都拿不到。

关键问题出在两个地方:

  1. 投保人身份混乱:本案中,实际出钱的是湖北某机设备有限公司,但保险单上写的投保人却是毫不相干的天津某人公司。这就好比你让邻居帮你代买彩票,结果中奖后彩票公司说"票是邻居买的,不是你的"。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保险有效,但企业为此多花了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
  2. 免责条款没说明白:保险公司主张"无证驾驶不赔",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已向员工本人说明过这条规定。就像去饭店吃饭,老板在菜单背面用很小的字写"吃坏肚子概不负责",却没提醒你注意看,这种条款法律上是无效的。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亲自确认投保主体
买保险时直接和保险公司签合同,不要让业务员通过中介"转包"。合同上必须写明企业是投保人,员工是被保险人。如果像本案那样由第三方代投,要保留所有沟通记录,确保保险公司明确知晓真实投保情况。

紧盯免责条款说明
收到保单后,立即检查:

建立保险档案双备份

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安全",而是"买对才安全"。本案中企业虽然最终获赔,但经历了长达半年的诉讼,还差点因业务员操作不规范失去保障。花10分钟确认投保细节,能避免90%的理赔纠纷!企业主在购买团体保险时,务必把"谁投保、保什么、什么情况不赔"这三个问题问清楚、留证据,才能真正让保险成为员工的"安全网",而不是"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