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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充分提示说明不生效-远安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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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7)鄂0525民初7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远安某滩煤炭有限公司某岗煤矿于2016年3月3日在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00万元,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人身伤亡累计限额8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绝对免赔额500元。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95××8电话报案;职业性疾病,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仅对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职业病负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3日,某岗煤矿职工陈某然被宜昌市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二期,2017年1月25日被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2017年6月7日,经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某岗煤矿需向陈某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84691元。

某岗煤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78631元,理由是:1)按四级伤残应按责任限额的55%赔付;2)因未及时报案要扣减30%赔款。某岗煤矿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784691元。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某岗煤矿支付保险金额共计201631元(其中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1631元),驳回某岗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的"小胜",实则是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保险合同时不仔细看条款,可能让你白交保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的启示。

1. 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可能无效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主张的"四级伤残按责任限额55%赔付"条款是否有效。法院明确指出,这种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向企业充分提示说明,否则不生效。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买了20万保额的保险,出了事就能赔20万,结果发生事故后才发现只能赔一部分。为什么?就是因为合同里藏着"比例赔付"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了比例表,但没有用加粗、加大字体等方式特别提示,也没有让企业经办人签字确认已理解该条款,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按全额20万赔付。

给企业的建议:签保险合同时,别光看保额数字,一定要问清楚:

2. "及时报案"条款要特别注意约定细节

本案中,保险公司还主张因某岗煤矿未在48小时内报案,要扣减30%赔款。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因为:

给企业的建议:报案时间约定要明确:

3. 盖章不等于"已告知",经办人签字才保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了加盖某岗煤矿公章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和客户权益确认书,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投保经办人签字亦未填写时间,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或办公室人员签合同时,只图方便盖个章就完事,根本没仔细阅读条款,更不用说理解其中的免责条款了。出了事才发现"上了当"。

给企业的建议:签保险合同时必须做到"三要":

4. 企业自保意识要增强

本案中,某岗煤矿最终只拿到201631元,远低于其支付给员工的784691元。这说明:保险不是万能的,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更重要。

给企业的建议

结语

保险合同不是"买了就完事",而是一份需要企业认真对待的法律文件。本案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否则可能被判无效;而企业也不能只图便宜或方便,签合同时要真正理解条款内容。

作为企业经营者,签保险合同前不妨多问几句:"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如果出事了能赔多少?"别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后悔莫及。毕竟,保险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出事后的赔偿,而在于签合同时的清晰约定和日常的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