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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延开工须返还保证金并按LPR四倍支付利息-当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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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2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成立于1998年。2013年12月16日,某甲公司向吴某华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吴某华代表公司参与湖北某油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的业务洽谈。
2014年1月22日,湖北某油有限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当阳市某镇工业园内的厂房及油罐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要求乙方支付保证金100万元,甲方收到后合同生效;若甲方不能按时开工,需退还保证金并按银行利息的四倍支付。后双方协商将保证金变更为50万元。2014年2月,吴某华向甲方控制人刘某华支付现金10万元,并委托蔡某梅向甲方董事陈某、韩某华转账40万元,合计50万元。
按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14年3月1日通知乙方进场,但一直未履行。2015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开工时间延至2015年11月10日前,但工程仍未能启动。吴某华提交某甲公司出具的《证明》,确认其为实际施工人,保证金由其个人支付,有权直接向甲方追索。
法院判决:湖北某油有限公司向吴某华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36万余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同时驳回吴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工程拖着不让开工,不光要退钱,还得付“天价”利息! 很多企业以为收了保证金就能高枕无忧,殊不知拖延开工可能引发巨额赔偿。结合本案,给企业三点实用提醒:

1. 别把“保证金”当“免死金牌”,开工时间必须写清楚
合同里写“甲方不能开工要退保证金”是常规操作,但本案的教训是:必须明确“不能开工”的具体标准和起算时间。比如本案原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工,但后续又签补充协议延到2015年11月10日。法院最终以补充协议的最后期限为利息起算点(2015年11月11日),而非最初的2014年3月1日。
企业该怎么做?

2. 利息约定别踩“红线”,LPR四倍是最后底线
合同里写“按银行利息四倍支付”看似合理,但实际可能远超法定上限。本案中,法院参照民间借贷规定,将利息严格限定在LPR的四倍以内(2023年LPR约3.45%,四倍即13.8%)。如果合同约定更高(比如写“按月息3%”),超出部分法院直接不支持。
企业该怎么做?

3. 保证金别让个人代收,否则“钱出去就难要回”
本案中,50万元保证金有的付给公司控制人刘某华(现金10万),有的转给董事陈某、韩某华(转账40万),甲方公司甚至没开收据。虽然法院最终认可了这笔钱,但如果收款人否认或公司破产,承包方可能血本无归
企业该怎么做?

最后划重点
工程保证金不是“小钱”,拖延开工的代价可能远超想象:50万本金+36万利息只是开始,若拖到2025年,利息可能再翻一倍!企业务必记住:
✅ 开工时间宁可多签几次补充协议,也别口头拖延;
✅ 利息条款直接对标LPR四倍,别玩文字游戏;
✅ 钱只进公司账户,个人收款埋雷无穷。
签合同前花半小时把这三点落实,能省下百万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