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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约定 出问题需归还 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当阳民间借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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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5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17日,郭某(甲方)、李某(乙方)、李某(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因甲方位于湖北省长阳县榔坪镇重晶石矿山出现资金困难。乙方愿意借支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丙方愿意借支伍万元(50000.00元)用于其资金周转。承诺甲方占矿山利润比例分红61%,乙方占矿山利润分红比例27%,承诺丙方占矿山利润分红12%。借支周期六个月,六个月内甲方承诺矿山不得出现任何问题,若出现问题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丙方借支;若六个月内不出现任何问题,甲乙丙三方签订正式合同,作为矿山的投资。协议还约定了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郭某、李某、李某分别在协议落款处签名按手印确认。庭审中,李某对《合作协议书》的内容不予认可,主张协议书尾部的“李某”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当庭释明后,李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同时查明:2015年6月3日,郭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今年年底还清。郭某在《借条》落款处签名按手印确认。《借条》下方还有见证人李某、曾某德手写签名并按有指印。对于《借条》的形成经过及借款金额构成,李某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2015年6月3日,郭某及其妻子、曾某德、李某和我一起到宜都的一家旅店,然后郭某向我出具了借条,当时有100000元我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郭某,另外40000元是给的现金。"郭某陈述:"当时是曾某德和李某用车将我从长阳的矿山带到了宜都的一家旅馆,在他们胁迫的情况下,我写下了这份借条,因为合作协议书上写明的金额是120000元,但李某与曾某德有经济往来,扣下了20000元,然后李某转账给我100000元,后又逼迫我写下了140000元的借条。"

另查明:2017年7月7日,郭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月19日经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8年3月16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再查明: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六份,拟证明其自2015年至今曾多次前往秭归县郭家坝镇寻找郭某主张权利。第二次庭审中,证人均到庭接受询问。郭某补充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一份,显示在2014年10月17日《合作协议书》签订当日,郭某名下尾号为0877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存入人民币80000元。李某回答:"转账是真实的,欠条上载明的金额是140000元,另外60000元是通过现金给郭某的。"郭某代理人回答:"140000元借条的形成是转款80000元,抵扣曾某德欠李某的20000元,还有20000元是利息,所以形成了140000元。我方认为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

法院最终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140000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的利息58266.82元;2024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表面上是"借钱不还"的纠纷,但背后藏着一个企业容易踩坑的陷阱:你以为签的是投资协议,法院却可能认定为借款。为什么?关键就在那句"若矿山出现问题,甲方立即归还借支"。法院认为,既然协议里写了"出问题要还钱",说明这笔钱本质上不是共担风险的投资,而是保本保息的借款。结果,郭某不仅得还14万元本金,还得付近6万元的利息。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很多企业为了拉投资,在协议里偷偷加一句"保本"或"出问题退钱",觉得这样对方更愿意掏钱。但法律上,投资必须"风险共担",如果协议里藏着"兜底"条款,法院很可能直接认定为借贷关系。一旦被认定为借款,企业就失去"投资"的缓冲期——对方随时能要回本金,还得额外支付高额利息,甚至像本案一样,连坐牢期间都不能阻止对方追债(法院认为坐牢导致对方无法讨债,诉讼时效自动延长)。

企业如何避免这个坑?记住三点

  1. 协议措辞要"干净":签投资协议时,千万别写"保本""出问题退钱"这类话。投资就是投资,必须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真想给对方安全感,可以用其他合法方式,比如设置阶段性分红机制,但绝不能承诺"绝对安全"。
  2. 资金性质要"分清":如果是真投资,签完初始协议后,一定要及时补签正式入股合同,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双方没签正式合同,法院就认定钱没转成投资款。企业收钱时,务必通过"投资款"名义入账,保留股东会决议、股权证明等全套材料,避免被说成"借支"。
  3. 证据链条要"完整":本案郭某说借条是被胁迫写的,但拿不出证据;李某虽只有部分转账记录,但有证人证言补强。企业今后处理大额资金往来,必须做到"三有":有书面协议(避免口头约定)、有转账凭证(少用现金)、有过程记录(如会议纪要)。哪怕对方是熟人,也要留痕——手机短信、微信记录都能当证据。

一句话总结:投资协议不是"借钱"的挡箭牌。企业想融资,就该堂堂正正做投资;想借钱,就老老实实写借条。混在一起玩"文字游戏",最后可能既丢了投资人的信任,又背上借款的债务。现在市场监管越来越严,别为了一时方便埋下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