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方应承担货款责任,项目章不必然导致发包方连带责任-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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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81民初52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上海某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马鞍山中南熙悦2期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与上海某震建筑材料中心签订《马鞍山中南熙悦2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20年7月11日,上海某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震建筑材料中心及巢湖市某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由巢湖市某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上述工程的全部权利义务。陈某龙为巢湖市某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2020年9月6日,陈某龙与陶某签订《供苗协议》,约定2020年8月24日之后的苗木款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付清,否则按月10%支付违约金;苗木品质和数量以送货单为准。该协议上有上海某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陈某龙签名(注明"同意月底付款")及朱某签名(注明"必须确保苗木质量")。2020年8月24日至9月7日,陶某向工地送苗9次,货款累计223330元,每张销货清单均有陈某龙签字确认。因货款未付,陶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巢湖市某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陶某货款223330元及利息损失(以22333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日止),驳回陶某要求上海某迅和朱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并将违约金从月10%(年化120%)调整为年利率15.4%。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替人买单"?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工程领域常见的"连环坑"。关键教训是:谁实际收货、谁实际施工,谁就要付钱;项目章乱盖≠发包方兜底;违约金"狮子大开口"反而不被法律支持。企业务必警惕以下风险:
1. 项目章≠付款承诺,发包方别当"冤大头"
上海某迅虽在协议上盖了项目章,但法院认为:工程已合法转给巢湖某勇公司施工,苗木也是巢湖某勇实际使用,上海某迅既非买方也非受益方,无需担责。项目章只能用于工程管理,不能随意盖在采购合同上!
企业防范:
- 发包方:绝不允许项目部在分包商的采购合同上盖章。若需确认进场材料,应单独出具《材料进场确认单》,并注明"仅证明材料到场,不承担付款责任"。
- 分包方:对外采购必须以公司名义签约(如"巢湖某勇公司采购部"),避免让员工个人签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交易。
2. 违约金别写"天价",否则法院直接砍半
原告主张月10%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20%),法院认为这远超实际损失(一般按银行利息计算),直接调整为年利率15.4%(当时LPR的4倍)。违约金过高反而失去威慑力,还可能因条款无效导致维权困难。
企业防范:
- 签合同时写明:"逾期付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目前约年化6%-7%),既合法又容易获法院支持。
- 绝对避免"每日1%""月息10%"等明显过高的表述,这类条款90%会被法院调减。
3. 现场人员签字=公司担责,管理漏洞要堵死
陈某龙作为巢湖某勇的现场管理人员,其签字确认收货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代表公司。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以为"没授权就不算数",但法院会看实际管理行为(如长期默许其签收)。
企业防范:
- 每个工地必须公示《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清"仅授权张某负责技术交底,李某负责材料签收",并将委托书给所有供应商。
- 建立"双人签收制":材料进场需1名公司员工+1名监理共同签字,避免现场人员一人说了算。
4. 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担责,但细节决定成败
朱某作为巢湖某勇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认定是职务行为,个人无需赔钱。关键点在于他注明了"确保苗木质量"——这属于履职行为;若写"本人承诺还款",就可能变成个人债务!
企业防范:
- 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注明"代表XX公司"(例如"朱某(代表巢湖某勇公司)"),切勿以个人名义承诺付款。
- 个人绝不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除非经股东会决议且评估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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