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签约后难逃付款责任-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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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66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河南金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人防购销合同》,约定河南金某公司向禹州福某项目供应人防门,合同总价18万元,约定付款方式:门框到场付50%(9万元),门扇到场付95%,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违约方需支付总货款15%的违约金。后王某的工作人员王某乙持合同要求禹州吉某置业有限公司盖章,吉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河南金某公司将人防门框送至王某施工的工地并完成安装。但王某未支付9万元门框款,河南金某公司因此起诉。另查明,在王某此前起诉吉某公司的另案中,王某曾在工程勘察记录上签字确认“地下室人防门门框已安装”,法院已判决吉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河南金某公司支付货款9万元及违约金1.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盖了章却不用付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合作中最容易踩的坑——以为“挂靠”或“盖章”就能逃避责任,结果钱照付、锅照背。结合判决,给企业划出三条安全线:
1. “借壳签约”不等于甩锅成功
王某以为让发包方吉某公司盖章,就能把付款责任转给对方,结果法院认定:盖章只是证明合同真实性,真正的买家还是王某自己。理由很直白:
- 合同是王某主动找河南金某公司谈的,王某的员工拿合同去盖章;
- 在另案中,王某自己签字确认了门框已安装(等于承认收了货);
- 吉某公司已向王某付过工程款(含门框费用),说明王某才是实际受益人。
企业怎么做?
- 签约时务必写清“谁是买家”:如果是你施工、你采购,就别让发包方在合同上盖章,避免被当成“背锅侠”。
- 如果必须用发包方名义签约(比如资质要求),要签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货款由你承担,发包方只负责监督”。
2. “没签字”不等于没证据
王某辩称“送货单没我签字,不算数”,但法院直接用他在另案中的签字记录(确认门框已安装)证明他收了货。现实中,工地上的一个签字、一张照片、一条微信,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企业怎么做?
- 收货时必须让对方现场签收单据,哪怕对方只签“已收到”也行;
- 重要环节(如安装、验收)拍照留证,备注时间、地点、人物;
- 别以为“没合同”就安全——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都能当证据!
3. “拖着不付钱”可能倒赔违约金
王某以为“工程没完工,货款可以不付”,结果法院说:合同约定门框到场就付50%,你拖了5年,既要付9万货款,还得倒贴1.35万违约金。更致命的是,他主张“过了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合同是分期付款,最后一期(门扇款)还没到时间,所以整体没过期。
企业怎么做?
- 付款条款要写死:具体到“几月几日前付多少”,别用“完工后”“验收后”这种模糊词;
- 定期催款留痕迹:用微信/邮件发《付款提醒函》,写明“按合同第X条,应于X月X日付XX元”;
- 拖欠超3个月就行动:别等对方跑路,早点发函或起诉,避免证据灭失。
企业风控小贴士
这个案子给所有施工方提了个醒:你谈的生意、你签的字、你收的货,法律就认你!别幻想用发包方当“挡箭牌”,更别觉得“工程烂尾就能赖账”。建议企业做到“三必”:
- 合同主体必清晰:谁签字、谁盖章、谁付钱,白纸黑字写明白;
- 履约过程必留痕:送货单、验收单、付款记录,全套存档至少5年;
- 逾期付款必行动:超过约定时间15天,立刻启动催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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