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代偿房贷后可追偿但律师费必须合同明确约定-襄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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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3)豫1025民初39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3月3日,顾某、闫某(买受人)与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襄城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YY012002)一份,顾某、闫某约定购买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襄城县××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号,顾某、闫某支付首付款163665元,余款380000元通过贷款支付。2020年3月25日,顾某、闫某作为借款人,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银行已依约放款,二被告却未按约足额偿还银行借款,致使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如下:
| 时间 | 代偿金额(元) |
|---|---|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3074.16 |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224 |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4236.32 |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2000.78 |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4237.88 |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4234.31 |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4272.03 |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4239.58 |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4240.64 |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 4195.22 |
经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催要后,顾某、闫某仍未偿还,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支持禹州高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代偿债务34954.92元及资金占用费用的请求;驳回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顾某、闫某负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代偿容易追偿难,合同细节定乾坤
这个看似简单的"帮客户还房贷"案件,实际上藏着三个让企业老板睡不着觉的风险点,看完您就知道为什么那么多房企宁愿降价也不愿承担担保责任了:
1. 代偿后追偿权是"真权利",但需要及时行动
就像本案中,禹州高某公司替顾某、闫某还了近3.5万元房贷,法院毫不犹豫地支持了全部代偿款的追偿。这告诉我们:企业作为担保人,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这笔钱法律认账! 但要注意:代偿后一定要及时书面催收并保留证据,拖得越久越难要回。就像借钱给朋友,当时说好下周还,结果拖一年才要,对方可能早就"忘了"。
2. 资金占用费能要回,但律师费很可能"打水漂"
最扎心的是法院那句"双方并无关于律师费负担的约定"——禹州高某公司花了5000元请律师,结果一分钱都没让顾某、闫某承担!通俗点说:您帮"老赖"擦屁股可以,但擦屁股的毛巾钱得自己掏! 法院只支持了代偿款和"资金占用费"(相当于银行利息),但律师费这种维权成本,除非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违约方要承担律师费",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3. 企业必做的3个风险防范动作
- 合同必须加这句话:"若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代偿,买受人应承担出卖人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别嫌啰嗦,少了这句,5000元律师费就没了!
- 代偿后24小时内发函:用EMS寄送《代偿告知及催收函》,写明代偿金额、时间,并明确"请于X日内偿还,否则将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微信、短信也要留痕,但书面函件才是法院认可的"铁证"。
- 别等逾期10次才行动:本案中顾某、闫某累计违约10次才被起诉,其实第一次逾期就该介入。建议房企与银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发现客户连续2次未还款,立即启动预警程序,比等到银行扣您保证金再追偿要主动得多。
现实教训:某房企去年类似案件败诉,就因合同只写了"买受人应按时还款",没提律师费承担问题,结果追回50万代偿款,却倒贴3万律师费。老板气得拍桌子:"早知道这3万够请人天天盯着客户还款了!"
四、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作为常年处理房企纠纷的法律顾问,我们发现:80%的法律风险都源于"合同没写清楚"和"行动太迟缓"。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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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已脱敏处理,核心法律观点源自真实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