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购房合同原件不能单方解除合同-荥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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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82民初9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9月15日,双方签订裕华行园认购书,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收到李某某定金1万元"。2019年10月3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148339元及维修基金6845元,被告出具收据。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荥阳某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荥阳市万山路与龙港路交叉口东南侧裕华行园6幢2单元20层2009号房,总价731494元;其中首付221494元(30.28%),剩余51万元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要求"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当日,原告转账支付1.4万元,双方另签借款协议。2020年1月3日,原告询问合同原件事宜,被告工作人员答复"待合同预告登记后可领取"。2020年2月,被告完成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2020年4月至6月,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办理贷款,原告均未接听。2020年6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付合同原件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拒绝交付;被告积极履行义务,而原告消极不配合办理贷款;被告未及时将维修基金存入专户虽构成违约,但不足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小疏忽酿大祸"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合同履行中的"小事"可能被放大成大麻烦,但关键要看是否真的"伤筋动骨"。
原告李某某退房的真实原因很可能是2020年房价下跌(签合同时是房价高位),便以"被告不给合同原件导致无法贷款"为由要求退房。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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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合同"≠能退房
合同里写明的"核心任务"是开发商交房、买家付钱。而交付合同原件、维修基金凭证等属于"附带服务",就像买手机时店员没给充电器小票——你可以投诉,但不能因此退手机!企业要记住:附随义务违约≠根本违约,除非直接影响到合同根本目的(如隐瞒房屋重大缺陷)。 -
"我联系不上你"也是证据
被告能胜诉的关键,是提供了"多次拨打原告电话未接通"的记录。这说明:企业主动履行义务却遇客户不配合时,必须留痕!建议企业:- 重要通知通过短信/微信+书面邮寄双渠道发送
- 通话录音留存(需提前告知对方"本次通话将录音")
- 客户失联超3天,立即发《催告函》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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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这类"小事"别拖
法院承认被告未及时存入维修基金是违约,但认为"可另案解决"。现实中,这类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投诉(比如100个业主同时发现维修基金没入账)。企业务必建立"义务清单":- 把合同里所有时间节点(如"90日内存入维修基金")录入系统自动提醒
- 指定专人负责第三方资金监管,每月核对流水
- 遇到客户质疑,24小时内书面回复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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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价波动退房潮"
被告在答辩中提到:"若因房价下跌就允许退房,将破坏市场秩序"。这确实是近年高发风险!企业应对策略:- 合同中明确约定"市场风险由买方承担"
- 销售时同步提供《市场风险告知书》由客户签字
- 一旦遇客户以"房价跌"为由退房,立即固定签约时的市场数据证据
最后划重点:企业最大的风险不是"做了错事",而是"做了却没留证据"。就像本案被告,因为有完整的沟通记录和备案流程,才能在客户情绪化退房时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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