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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全部货款-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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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63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至2024年期间,新郑市某店镇开元石材商行向郑州某有限公司供应石材。2024年3月5日,新郑市某店镇开元石材商行经营者汤某与郑州某有限公司员工毋某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该"开元+宝隆石材欠款统计2024.3.5"结算单显示,累计结算金额为1034485.28元,累计支付商业承兑200000元,共计支付金额合计436845元(含商票),累计欠款金额597640.28元,如商票无法成功兑付,欠款金额为794640.28元。后因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新郑市某店镇开元石材商行出具关于商票流程退回情况说明,并与毋某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汤某:毋经理,商票退回,这样盖章可以吧;毋某:对,要两份。经多次催要,郑州某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在本案庭审中,新郑市某店镇开元石材商行陈述商业承兑汇票没办法兑付,已经退还郑州某有限公司,目前仍是最终持票人,发票剩余少部分未开具。郑州某有限公司陈述对结算单载明的总货款1034485.28元无异议,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20万元货款应当予以扣除,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事宜双方可另案解决,新郑市某店镇开元石材商行未足额开具发票。

法院判决郑州某有限公司向新郑市某店镇开元石材商行支付货款794640.28元及利息(以794640.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关于更高标准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买卖交易中发票问题的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认为"对方没开发票,我就可以不付货款"。其实,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第一,没有书面合同也得认账。
本案中,双方根本没有签书面买卖合同,但法院依然认定买卖关系成立。为什么?因为有微信对账记录、销货单等证据证明实际交易发生。很多小企业交易习惯"口头说好就干",结果发生纠纷时说不清谁对谁错。建议:无论金额大小,一定要签书面合同,至少保留好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

第二,商业承兑汇票有风险,收票要谨慎。
郑州某有限公司用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付款,结果无法兑付。法院认为,既然票据已经退还,就不能算已付款。企业收商业承兑汇票时,一定要注意:①查看出票人信用状况;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票据无法兑付视为未付款";③收到无法兑付的票据后及时退还并保留证据,就像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确认"商票退回"那样。

第三,未开发票不等于可以不付货款。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郑州某有限公司抗辩说"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对方没开全发票,所以我可以不付款"。但法院只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从起诉日开始算,而不是从应付款日开始),仍然判决要付全款。为什么?因为: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要写清楚:如果真想"先开票后付款",合同必须明确写明"开具合规发票是付款前提条件",并约定具体开票时间、类型和违约责任。不能只在合同里简单提一句"需提供发票"。

  2. 发票问题及时沟通:如果对方迟迟不开票,不要直接拒付全部货款,应先书面催告,给合理期限。本案中,如果郑州某有限公司能证明曾正式催要发票而对方拒不提供,结果可能不同。

  3. 收票据要留后路: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如票据无法兑付,视为未付款,出票方应以现金补足",并约定逾期兑付的违约责任。

  4. 对账要规范:本案胜诉关键是有微信对账记录。建议企业定期做书面对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说不清欠多少钱"的尴尬。

  5. 不要"一不做二不休":郑州某有限公司犯的最大错误是,因为20万票据问题和少量发票问题,直接拒付全部79万货款。法律讲究"比例原则",小问题不能成为拒付大额货款的理由。

记住:买卖交易中,收货付款是核心,发票只是配套。企业经营中要分清主次,既不能忽视发票管理,也不能拿发票当"挡箭牌"拒付合理货款。否则,像本案中的郑州某有限公司,不仅货款要照付,还要承担诉讼费,最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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