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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投保疏忽免赔条款将自担赔偿责任-新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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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2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引用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匿名化处理):

  1. 事故发生情况:2022年9月14日15时30分,司某驾驶豫A06号公交车沿新郑市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交叉口处与同向行驶的申某驾驶的豫某****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申某和豫A06号车乘车人赵某二人受伤。
  2. 责任划分情况:司某负全部责任;申某、赵某二人无责任。
  3. 赵某住院治疗及花费:2022年9月14日至9月30日在新郑某医院住院16天,诊断为右足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10371.88元。
  4. 车辆及保险情况:
    (1)豫A06****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新郑市某通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中国某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限额20万元),条款约定"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医保范围内按80%比例赔付"。司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时在履行职务。
    (2)申某驾驶的无责轿车在中国某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1800元、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5. 垫付情况:事故后无任何方垫付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总损失33427.66元,判决:

  1. 无责方保险公司赔偿19800元;
  2. 新郑市某通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掏腰包赔偿100元(因保险免赔条款);
  3. 承保公司赔偿13527.66元;
  4. 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100元赔偿背后藏着企业必须警惕的"投保陷阱"!
本案中,公交公司以为买了20万元保额的保险就高枕无忧,却因忽略合同中"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这一行小字,被迫自付赔偿金。虽然金额不大,但对企业有三点致命警示:

第一,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免赔条款是隐形"地雷"

第二,员工职务行为=企业全责,管理漏洞直接转嫁赔偿风险

第三,别指望"无责方"保险兜底,企业永远是第一责任人

风险防控一句话:买保险不是"交钱完事",而是"条款读透+动态管理"。企业主签字投保前,多问一句:"如果出事,哪部分要我自己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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