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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明确签约主体,避免向错误对象主张权利-新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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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3民初75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经郭某介绍,许某于2012年在新郑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西侧、郑州某有限公司南侧的工业用地内建造一处工业厂房。

新郑某公司曾与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新郑某公司将其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出租给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按土地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人民币,首期租金由建厂费用充抵。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罗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许某确认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为案外人罗某,新郑某公司与许某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许某直接向新郑某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许某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如何防范合同主体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最容易忽视却最致命的法律风险——合同主体不明确

许某花了大价钱建了厂房,却发现要不到工程款,为什么?因为他找错了"债主"!就像你帮邻居修了房子,却去找房东要钱一样不合理。本案中,许某在新郑某公司的土地上建了厂房,但他真正签合同的对象应该是案外人罗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而不是土地所有者新郑某公司。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谁让建的"比"在哪建的"更重要

很多企业负责人有个误区:工程建在谁的地盘上,就该向谁要钱。但法律上不是这样!本案中,新郑某公司只是把地租给了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真正需要建厂房的是罗某。许某没有与罗某签订书面合同,只凭口头约定和介绍人牵线就施工,最终导致无法确定真正的"债主"。

企业应对: 签订合同前,务必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文件,并核实其是否真有权利发包工程。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

2. "中间人"不能代替合同

本案中,郭某"一手托两家",同时介绍了土地出租方和施工方,但没有明确各方责任。许某误以为新郑某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实际上真正的发包方是罗某。

企业应对: 避免依赖"中间人"口头转达,所有重要约定必须写入合同。如果通过中介合作,最好让中介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签字,明确其角色是介绍人而非责任方。

3. 证据要"全链条"保存

许某拿不出与罗某的书面协议、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导致法院无法确认真正的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他也没有要求新郑某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确认。

企业应对:

4. 诉讼时效不是"无限期"

本案工程2013年就已完工,但许某直到2024年才起诉,远远超过3年诉讼时效。即使他找对了对象,也可能因时间过长而败诉。

企业应对: 建立工程款催收台账,对逾期未付的款项设置提醒。一旦发现对方拖欠,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款并保留证据,必要时在诉讼时效内采取法律行动。

四、专业法律支持让您远离风险

工程建设涉及金额大、周期长、环节多,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类似本案的困境。企业主往往因为"信任中间人"、"图省事不签合同"、"以为土地所有者就是责任方"等错误观念,最终导致血汗钱打水漂。

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不仅精通法律,更了解工程建设全流程。我们提供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甚至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企业在零风险的情况下享受专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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